设“账外账”是为方便单位开支,只要钱没装进个人口袋就不是事?
账外多开一道口子,监督就少一道闸门。打着“方便工作”旗号把公款变成可以绕开审批、随意调度的“活钱”,纪律对此绝不姑息。
方便开支非理由,公款分毫皆入账。纪法标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张某(中共党员),授意财务人员将单位开展技术服务取得的部分收入共计12万余元予以截留,另设“账外账”管理。经查,相关款项未被张某个人侵占或私分,主要用于支付单位未纳入财政预算、缺乏正规票据,或者不便报销的开支。张某认为,这些钱一分没进自己腰包,设“小金库”是为了给单位留一些“机动经费”,遇到临时事项时使用起来更加方便,不会有大问题。最终,张某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受到党纪处分,“小金库”被依规处理。
条分缕析
“钱没进腰包”“方便单位办事”不是违纪违法的“挡箭牌”。现实中,不少党员干部错误认为只要公款不落入个人口袋,私设“小金库”就只是“账务不规范”的小问题;只要服务单位工作,账外走点资金也只是“灵活办事”。必须明确:“钱未入私囊”只能说明未涉嫌违反廉洁纪律或者贪污等违法犯罪,而私设“账外账”已然触碰财经纪律的底线。《条例》第三十条专门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作出规制,就是为了绷紧纪律之弦。
一、看清“公用”迷障:私设“账外账”即违纪,“公用”绝非免责“通行证”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必须在阳光下规范运行。认定是否构成违规私设“小金库”,核心在于公款是否脱离正常监管、游离于单位账簿之外。至于资金去向是“公”是“私”,决定的是行为定性与量纪的轻重:若化公为私、据为己有,便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若用于违规吃喝送礼、滥发津补贴,则触碰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红线;即便全盘“公用”、一分未入私囊,私设“小金库”行为本身也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
本案中,张某授意财务人员截留12万余元公共收入另设“账外账”管理,自以为“钱全花在单位”就没问题。殊不知,只要使公款游离于单位账簿之外,就已经突破纪律红线。张某最终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受到党纪处分,教训深刻。
二、戳破“方便”借口:绕开监管“走捷径”,终会踩雷“栽跟头”
预算控制、报销审批、票据核销,每一道财务程序都是防范公款滥用的制度屏障。不愿受预算约束、不想走规范审批流程,打着“方便工作”的旗号另设“小金库”,本质上是为了花钱随性、用权任性。绕开的是财务监管,拆掉的却是安全屏障;图的是一时便利,丢的却是纪律底线。
本案中,张某将账外资金视为“机动经费”,声称用来应对单位“临时事项”。但规矩一旦撕开缺口,“机动”就会沦为“随性”:今天为图“方便”用账外资金解决单位不便报销的开支,明天就可能为违规吃喝送礼买单,甚至可能一步步异化为个人的“提款机”。靠违规手段换取一时便利,不仅严重破坏财经纪律,更极易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张某因私设“账外账”受到党纪处分、相关违规资金被依规处理的结局再次警示:财经纪律面前没有“捷径”可走,妄图绕开监管、突破规矩“抄近路”,必将付出沉重的纪法代价。
廉洁提醒
“没进个人腰包”,绝非私设“小金库”的“豁免牌”;披上“公用”外衣,改变不了公款账外循环的违纪实质。规矩是护身符,程序是防火墙。公款使用没有可以绕道的“后门”,只有晒在阳光下,规规矩矩按程序办,花钱的人才能睡得安稳。
来源 / 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