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意见稿》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各盟市要准确区分基本医疗保障与养生保健、生活消费边界。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日常生活、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不得用于购买食品、化妆品、家居生活用品等非医疗品类,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建立全区统一定点零售药店个人账户支付正负面清单制度
《意见稿》公布准予支付类(正面清单)和不予支付类(负面清单)两类清单。
准予支付类重点聚焦经药监部门正式注册或备案、经国家医保局赋码、医疗属性突出、契合基本医疗需求的药械产品,纳入正面清单的产品,定点零售药店可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予以结算。不予支付类将无实际医疗价值或实际医疗价值较低、以生活功能为主的品类统一纳入管理。保健品、日用消费品、化妆品、按摩健身器械、“马甲产品”等一律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意见稿》要求,医保经办机构加强赋码校验,对实物信息与医保业务编码数据库备案信息不一致、伪造备案信息取得医保编码的产品,一经核实,立即停用对应产品医保编码,同步开展溯源核查,依法依规处置相关主体。
同时强调,从技术上拦截非基本医疗品类结算,实现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系统自动识别控制,实现家庭共济交易可追溯。督导定点零售药店不得私自篡改系统参数、破解拦截功能、使用外接设备规避监管、串换商品编码违规结算。系统故障、拦截失效时,须立即暂停医保结算并向属地经办机构报备,待故障排除、拦截功能恢复后方可重新开展医保结算业务。推动医保结算系统与药品追溯码对接核验,实现结算商品与药品追溯信息比对校验,防范码实不符、串换商品行为。
强化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压实定点药店主体责任
《意见稿》明确,将个人账户合规使用、正面清单执行情况纳入定点药店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医保费用拨付、协议续签、定点资格处置挂钩。
督导定点零售药店须严格执行分类分区管理,正面清单可医保结算商品与禁止医保支付商品分区陈列,设置清晰统一的医保结算标识;严禁诱导消费、捆绑结算、套用编码、虚假交易、刷卡套现、违规结算禁付品类等行为;严禁夸大产品功效,将保健类产品宣传为医疗用品;严禁对医保个人账户执行歧视性加价,同一商品医保结算价格不得高于门店非医保零售价格,杜绝利用医保渠道加价牟利。
统筹用好飞行检查、专项督查、日常巡查、交叉检查等监管方式,综合运用视频监控、大数据筛查、智能预警等技术手段,针对个人账户领域突出风险实施常态化监管。严厉查处个人账户支付正面清单以外生活用品、保健品,空刷套刷个人账户资金,串换商品、伪造处方结算,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冲顶消费等各类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医保结算、解除医保协议等处理措施;对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