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 夏曼波】
据媒体报道,近日,来自福建的女孩小熊称,8月26日,在长沙某餐厅内被4岁男孩摸了屁股,男孩父母表示孩子只是跑步过程中不慎触碰,并非故意。女子要求男童父母书面道歉、承诺会管教好孩子。男童父母要求女子为小孩受伤道歉。事发后,有关部门介入并调解三次,截至目前双方仍未达成和解。目前当事女子准备走诉讼流程。
首先需要把“性骚扰”这个概念从情绪中剥离出来。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也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换句话说,即便客观上发生了4岁男童对女性身体边界的冒犯,也不能简单按照成年人实施性骚扰的责任逻辑去评价他。
况且从视频的角度看,男童并没有主观骚扰行为,是在跑步的时候左手高抬扒拉了身侧女子一下。
那一下触碰究竟是故意还是意外,目前只有当事双方的各执一词,女子已经准备走诉讼流程,最终要靠法院在证据里找答案。
4岁孩子当然也需要建立边界意识。别人不愿意被碰,就不能随便碰,在餐厅等公共场所,也不能跑来跑去。
不能因为孩子年纪小,就认为他的行为完全不需要被纠正,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就是这么一步一步做出来的。
但男童接下来的遭遇也不能被忽略,女子导致孩子受伤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
她是在被突然触碰后本能地推开孩子,导致其轻微擦伤?还是明知对方只是一个4岁孩子,仍持续用力拉扯控制他?这两者显然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前者属于面对突发情况时的本能反应,后者则可能产生另外的责任问题。
按女子的说法,她表示“小孩的伤并不是我主观要造成的,所以我没有同意道歉。”
照此逻辑,男童方也可以说“小孩不是主观故意要碰到她的,所以我们也不需要道歉。”
非主观故意,从来不是无责的挡箭牌。即便“无故意”成立,是否构成侵权仍要看行为本身的合理边界。
需要警惕的是互联网舆论的发展方向,有说法将这件事描述为“女子被4岁男童性骚扰”,这是把4岁孩子直接套进成年人的性道德和责任框架,贴上标签进行攻击,显然是不合适的。
从这个角度看,司法介入来得恰到好处,三次调解失败过后,倘若不靠法律来解决问题,那么替代选项无非是私了无果后的网络控诉,或者舆论场里站队后的互相谩骂。
此类小事要走诉讼,看上去体量不成比例,对公共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实际上却是把“故意与否”这种模糊边界变清晰的唯一有效途径。
毕竟从结果上看已然不是善罢甘休的局面,法律系统把事实查清、责任划明,既能一锤定音,也能给同类纠纷立一个可参照的判例。
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需要逐渐建立身体边界意识,成年人的世界更不该缺少对必要限度的克制。
奔跑的孩子需要学会停步,失控的成年人更需要学会弯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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