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31 证券简称:格林达 公告编号:2026-045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5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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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20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实施。2026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未超出股东会授权范围,无需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9,558,38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971,294.7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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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杭州电化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聚合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绿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尹云舰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有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58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利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58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0.06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6630720
特此公告。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8日
证券代码:603931 证券简称:格林达 公告编号:2026-046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后
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6.16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6.10元/股(含)●
● 回购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期:2026年9月14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并于2026年8月29日披露了《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0、2026-042)。
二、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并予以实施,2026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5元(含税)。
公司于2026年9月8日披露《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45),本次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9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9月14日。
鉴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将实施,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的规定,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56.16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56.10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2026年9月14日起生效。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前后流通股未发生变化,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56.16-0.065)÷(1+0)≈56.10元/股。
根据《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以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13,013股至1,426,024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36%至0.7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公司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或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