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编号为(兰新)市监罚〔2026〕2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甘肃浩丰电梯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电梯维保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处罚机关认定,甘肃浩丰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违规行为。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兰新)市监罚〔2026〕26号 |
| 当事人名称 | 甘肃浩丰电梯有限公司、范育功 |
| 处罚机关 | 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01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对甘肃浩丰电梯有限公司罚款27000元,罚没款合计27000元(大写贰万柒仟元整)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本次涉事违法事项发生在甘肃浩丰电梯有限公司承接的兰州新区经纬印象小区电梯维护保养项目中。经查,甘肃浩丰电梯有限公司开展该小区电梯维保工作时,长期借用其他维保公司工作人员配合本公司维保人员魏治勇完成维保作业,但在填写维保记录时,签字却标注为该公司员工张效梅与魏治勇,其中所有张效梅的签字均由魏治勇代签,而张效梅作为甘肃浩丰电梯有限公司在兰州新区的维保负责人,实际从未参与过相关电梯的维保工作,该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21日,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分局开展电梯维保公司星级等级评定检查工作,本次检查过程中发现了甘肃浩丰电梯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同时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兰新)商市监特令〔2025〕50号),当事人现场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整个调查过程程序合规,相关证据完整固定。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条款,于2026年9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甘肃浩丰电梯有限公司罚款27000元,罚没款合计27000元。
处罚决定书明确要求,当事人需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天眼查数据显示,甘肃浩丰电梯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2月23日,法定代表人范育功,所属行业为其他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29人,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67.786927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晟大名都5幢1单元2层1-205室。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范育功 | 100% | 200万元人民币 | 2014年12月18日 |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甘肃浩丰电梯有限公司内部维保管理严重失范,存在冒用人员资质、代签维保记录、核心负责人脱岗等违规问题,直接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作为小型电梯维保企业,该行为既埋下电梯运行安全隐患,也损害自身市场信用,2.7万元罚款虽金额有限,但公示后将影响其后续维保项目招投标及星级评定,倒逼企业补全内部质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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