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朗度眼镜科技有限公司因多项医疗器械经营违法被永嘉市监局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及违法所得并罚款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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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8 00: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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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5〕429号),对浙江朗度眼镜科技有限公司多项医疗器械经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该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过期医疗器械,且无法提供购进医疗器械供货者资质和涉案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已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处罚〔2025〕429号
当事人名称浙江朗度眼镜科技有限公司、叶某某
处罚机关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03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警告;没收涉案海昌牌软性亲水接触镜15盒,汲自然牌软性亲水接触镜(灰色)7瓶,汲自然牌软性亲水接触镜(黑色)12瓶,美瞳公主牌软性亲水接触镜8瓶;没收违法所得68元;罚款合计72000元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2025年1月,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浙江朗度眼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多款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软性亲水接触镜,其中部分产品已经过期,随即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审理,最终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浙江朗度眼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24元/单位的价格从网络购进共计4款软性亲水接触镜,合计购进金额1056元,放在经营场所货柜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34元/单位。其中三款共计27瓶软性亲水接触镜失效日期在2024年8月,截至检查时已经过期。此外,该公司未建立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供货者资质和涉案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无法提供涉案产品销售记录。截至案发,仅过期汲自然牌软性亲水接触镜(灰色)售出2瓶,获得违法所得68元,剩余产品均被执法机关查获,涉案产品总货值为1496元。

调查过程

2025年1月6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浙江朗度眼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查获涉案软性亲水接触镜,现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进货票据,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随即依法扣押了全部涉案产品,并于次日正式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机关通过核对主体资质材料、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核对现场产品照片与支付记录,确认了浙江朗度眼镜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2025年8月7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以初次违法、违法数额极小、危害后果轻微且配合调查为由申请减免罚款,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集体讨论认为,处罚已考量当事人从轻情节,未再次降低处罚金额。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针对浙江朗度眼镜科技有限公司的三项违法行为,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作出认定与处罚:第一,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68元、罚款51000元的处罚。

第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21000元的处罚。

第三,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作出警告处罚。

因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小、社会危害后果较小,且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对当事人作出合并处罚:警告,没收全部涉案软性亲水接触镜,没收违法所得68元,罚款合计72000元,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天眼查数据显示,浙江朗度眼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11月18日,法定代表人叶永飞,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环城西路397、399号(前间)。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叶永飞80%400万元人民币2055年11月1日
林林宵20%100万元人民币2055年11月1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我司在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上合规意识严重缺位,未取得对应资质便售隐形眼镜,还存在售过期产品、未落实进销存溯源制度的问题。作为微型企业,本次7.2万元罚款虽已考量从轻情节,仍警示我们必须补齐医疗器械经营合规短板,杜绝同类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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