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7日14:30,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在公司行政楼205会议室(常州市延陵东路558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曹坚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核心议程包括审议多项常规议案、完成第七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事项。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7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422820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292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2902583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2.4656%;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26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1325621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8272%。通过网络和现场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6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29051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8655%。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本次会议全部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422820442股,同意4226500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7%;反对15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该议案审议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27347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927%;反对15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和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422820442股,同意407207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75%;反对156059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09%;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该议案审议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72922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404%;反对156059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09%;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 选举曹坚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有效累积表决票4188400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86%,曹坚获选。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28924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916%。
- 选举韩巧林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有效累积表决票4188239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48%,韩巧林获选。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289086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878%。
- 选举陈松林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获得有效累积表决票4207549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5%,陈松林获选。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08395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445%。
- 《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 选举居荷凤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获得有效累积表决票421033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3%,居荷凤获选。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11178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103%。
- 选举唐震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获得有效累积表决票4210341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5%,唐震获选。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11188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105%。
- 选举田开友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获得有效累积表决票4210444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0%,田开友获选。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11291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130%。
-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422820442股,同意4220764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0%;反对65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3%;弃权9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该议案审议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321611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570%;反对65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3%;弃权9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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