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龙因船舶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或保存自查记录被芜湖海事局罚款1500元
创始人
2026-09-07 11:19:53
0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梅龙因涉及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2026版)的相关违法行为,被芜湖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处罚的具体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该处罚决定已完成公示流程,相关违法主体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处罚义务,该记录也将纳入对应行政相对人的海事领域信用档案,对其后续相关海事业务办理产生相应约束影响。

项目详情
企业名称梅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2*******0519
违法案由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12122020076-1-1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07
作出处罚机关芜湖海事局

本次海事局公开的处罚信息中,被处罚人为梅龙,对应的违法案由为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2026版),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12122020076-1-1,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该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代码为3402*******0519,本次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9月7日,作出本次处罚的机关为芜湖海事局。海事领域相关监管部门也提示各船舶运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需严格落实船舶自查相关管理要求,按规定留存自查记录,主动规避同类违法违规行为。


天眼查数据显示,梅龙成立日期2018年3月22日,法定代表人梅龙,所属行业为金属制品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救师口村二桥街13号。


事件点评
本次芜湖海事局对涉事主体梅龙作出1500元的小额处罚,事由为船舶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或留存自查记录,属于合规层面的轻微违规。该处罚警示相关航运主体需严格落实《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要求,规范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台账,避免因细节疏漏触碰监管红线,维护航运运营的合规性。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长征五号B遥一运载火箭顺利通过... 2020年1月19日,长征五号B遥一运载火箭顺利通过了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组织的出厂评审。目前...
9所本科高校获教育部批准 6所... 1月19日,教育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批准设置本科高等学校的函件,9所由省级人民政府申报设置的本科高等...
9所本科高校获教育部批准 6所... 1月19日,教育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批准设置本科高等学校的函件,9所由省级人民政府申报设置的本科高等...
湖北省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 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湖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吴美景丧失理想信念...
《大江大河2》剧组暂停拍摄工作... 搜狐娱乐讯 今天下午,《大江大河2》剧组发布公告,称当前防控疫情是重中之重的任务,为了避免剧组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