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游卡”不含“保”,出事后商家要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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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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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羊城派

“20条线路任选3条,酒店餐车门票全包,两年有效随时出发。”听起来是不是很香?每到出游旺季,各类低价旅游卡、畅游套餐受到市民青睐。但买了旅游卡,就等于跟旅游公司签了旅游合同吗?近日,天河法院审理一起典型案件,揭开“畅游卡”背后的法律误区。

花近两千元买“畅游卡”,出游受伤引发索赔纠纷

2023年5月,王某花费1976元向某趣公司购买了两张实名制的“畅游卡”,可在20条热门线路任选3条出行,包含酒店住宿、餐费、行程车费、景点首道门票及保险,有效期为激活后2年内。购买过程中,王某与某趣公司工作人员全程通过微信沟通。5月下旬双方敲定出行人员为王某、李某夫妇。

6月3日,王某向工作人员转账500元,并确认新疆旅游线路。后续工作人员提醒二人,抵达新疆后需与当地旅行社签订正式旅游合同,并补缴团费尾款460元。6月7日至14日,王某、李某前往新疆出游,与当地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补齐团费,并按要求购买了意外保险。旅游途中,二人意外受伤,后续已获得保险公司相应理赔。事后,王某、李某以某趣公司未按规定协助办理旅游意外险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保险金额损失等合计20.1万余元,并退还购卡费用1976元。

经法院调查发现,王某、李某向某趣公司购买的“畅游卡”属于旅游预付卡,其作用为协助消费者在旅游目的地签订旅游合同时抵扣团费,并以此获得优惠。故双方成立的是预付卡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某趣公司不存在协助投保的法定义务。王某虽声称转账500元购买旅游意外险,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况且,王某二人已在旅游当地购买意外险,并获得保险理赔。在某趣公司既无投保的法定义务也无相关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王某二人主张某趣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

鉴于某趣公司同意退还购卡费用1976元及500元其他费用,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最终,法院判决某趣公司向王某、李某退还2476元,并驳回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转账务必备注用途,购卡务必看清条款

天河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林灶棋表示,本案是典型的旅游预付卡认知误区引发的纠纷。市面上热门的旅游畅游预付卡,大多以多线路、全包服务、门票优惠、超长有效期为宣传卖点,极易误导消费者以为购卡就等于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享受全套出行保障。

事实上,多数售卡主体仅为销售渠道,只负责售卖预付卡、协助对接当地旅行社,并不直接提供旅游接待服务,不具有旅行社的职责。消费者购买旅游预付卡时,旅游者以及具体的旅游时间、目的地、行程均未最终确定,故大多数旅游预付卡并不包含保险。即便旅游卡上有标注“保险”字样,保险人、保险险种、保险权益、免责事由等也不够明确。另外,也存在只提供旅行社责任险的情形,仅赔付旅行社经营过错造成的损失,不覆盖游客个人意外伤害风险保障,不仅赔付手续繁琐,免责条款也较多,无法替代个人旅游意外险。

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此类预付卡时,务必先核实售卡方是否具备旅行社资质、是否直接提供旅游服务、预付卡是否包含个人旅游意外保险,避免把预付卡买卖当作旅游合同关系;同时核实全程费用明细,警惕“二次收费”“隐性消费”。转账支付费用时,务必备注款项用途,保留书面确认凭证,切勿仅凭口头承诺或微信模糊表述进行交易。

旅游责任险与人身意外险性质不同,前者保障旅行社责任,后者保障游客自身,出行前务必留意旅游合同、景区门票、具体游览娱乐项目里是否包含人身意外保险,或者自行购买足额人身意外保险,并确认生效时间和保障范围。如遇商家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情况,要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羊城晚报

统筹执行|马嘉欣 贾蓉慧

视频、海报|马嘉欣

通讯员|马嘉欣 钟晓丹

(来源: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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