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发布2026年9月修订版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全流程规则进行系统性梳理与更新,进一步明确各主体权责边界、强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规范经营运作流程。本次修订后的章程全文覆盖公司组织架构、股份管理、三会运作、财务审计、合并清算等全部核心治理维度,为公司后续合规运营提供清晰的制度依据。
根据章程披露的核心基础信息,立方制药前身为合肥立方制药有限公司,2020年10月30日获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231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同年1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本次章程修订时点,公司注册资本为22821.86万元,总股本合计22821.86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中完整披露了公司2010年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22名发起人股东明细,全体发起人以原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按照1:0.9695的比例折合股份总计6600万股,净资产余额207.8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具体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股份数(万) | 占股份公司股份比例 | 出资方式 |
|---|---|---|---|---|
| 1 | 季俊虬 | 4449.060 | 67.41% | 净资产 |
| 2 | 邓晓娟 | 660.000 | 10.00% | 净资产 |
| 3 | 高美华 | 352.440 | 5.34% | 净资产 |
| 4 | 李孝常 | 306.240 | 4.64% | 净资产 |
| 5 | 王 清 | 66.000 | 1.00% | 净资产 |
| 6 | 许学余 | 66.000 | 1.00% | 净资产 |
| 7 | 张 安 | 66.000 | 1.00% | 净资产 |
| 8 | 赵晓红 | 66.000 | 1.00% | 净资产 |
| 9 | 昂开慧 | 66.000 | 1.00% | 净资产 |
| 10 | 叶素梅 | 66.000 | 1.00% | 净资产 |
| 11 | 蔡 瑛 | 132.000 | 2.00% | 净资产 |
| 12 | 方 勇 | 30.360 | 0.46% | 净资产 |
| 13 | 唐 敏 | 30.360 | 0.46% | 净资产 |
| 14 | 孔德凤 | 30.360 | 0.46% | 净资产 |
| 15 | 汪 琴 | 30.360 | 0.46% | 净资产 |
| 16 | 季永明 | 30.360 | 0.46% | 净资产 |
| 17 | 戴天鹤 | 30.360 | 0.46% | 净资产 |
| 18 | 郑 勇 | 30.360 | 0.46% | 净资产 |
| 19 | 唐中贤 | 30.360 | 0.46% | 净资产 |
| 20 | 陈孔林 | 20.460 | 0.31% | 净资产 |
| 21 | 金 明 | 20.460 | 0.31% | 净资产 |
| 22 | 谢 亚 | 20.460 | 0.31% | 净资产 |
| 合计 | 6600.000 | 100.00% | -- |
在股份运作规则方面,本次修订后的章程进一步细化了股份回购的适用场景与决策流程,明确除法定6类可回购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自身股份,其中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可转债转换、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回购事项,仅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实施,回购后相关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且需在3年内完成转让或注销。同时章程明确,除员工持股计划场景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为他人获取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特殊情形下经决议提供的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针对股东权益保护,本次章程大幅扩充了股东维权的制度供给,明确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针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争议,设置了决议无效、不成立、可撤销的分层认定规则,同时完善了股东派生诉讼的全流程路径,覆盖董事高管侵权、他人侵害公司利益、全资子公司权益受损等多类场景。此外章程专门增设章节细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约束条款,明确其不得占用公司资金、不得强令违规担保、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牟利,若指示董事高管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将与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三会治理层面,修订后的章程明确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1名职工代表董事、3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针对审计委员会的核心监督职责,章程新增多项专属职权,要求聘用或解聘财务负责人、作出重大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均需先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经营决策权限划分上,章程清晰划定了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审议边界,除常规的重大资产交易、关联交易审议标准外,还对委托理财、放弃子公司优先认缴权、或有对价支付等特殊交易场景的审议规则作出明确约定,同时细化了关联交易的豁免情形,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无对价支付等交易可依规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利润分配规则方面,本次修订延续了公司连续稳定的分红政策,明确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额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同时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设置差异化现金分红比例要求,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时现金分红占比最低达80%,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权益。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实施,将作为公司后续所有组织与行为的核心准则,进一步夯实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制度基础,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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