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李海媛 公爆基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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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募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募集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明确募集方式,细化禁止性行为规范。二是完善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强化穿透监管要求。三是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募集文件和监管要求,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四是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明确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的要求,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建设要求。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图片来源:中国证监会例如,《募集办法》第五条指出,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符合具有二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股权等投资经历,或者担任《募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投资金额符合《募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个人可以认定为合格投资者。
此外,符合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投资金额符合《募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认定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金额方面,《募集办法》第八条提到,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首期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采取在基金备案后短期内为投资者办理赎回或者部分赎回等方式,规避投资者实缴金额要求。
在募集行为上,《募集办法》第十八条提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第二十条还提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应当根据推介私募基金情况制作招募说明书等推介材料。
中国证监会指出,《募集办法》是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全流程监管的重要规则,其制定推进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行政规则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