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7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深圳前海恒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问题,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据监管查明,恒邦股权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共涉及五类违规行为:委托不具有销售资质的单位及人员从事资金募集活动、未审慎审核部分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托管、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上述情况直接反映出公司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相关行为已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监管要求,恒邦股权需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合规风险管理,针对全部违规情形深入开展整改,需在行政监管措施送达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深圳证局提交整改报告。深圳证监局同时明确,若公司逾期未改正,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决定书同时告知了公司的救济权利:如对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事主体的违规情形及对应违反的监管规则梳理如下:
| 违规行为类别 | 违反的监管文件条款 |
|---|---|
| 委托无销售资质主体及人员募集资金 |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 |
| 未审慎核查部分投资者合格投资者资质 |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 |
| 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不同投资者 |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 |
|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托管基金财产 |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 |
| 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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