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财政部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今年11月1日起,对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软件等服务,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办法》代扣代缴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健全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提高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便利性,降低非主观过错迟缴税款的风险。
“对自然人增值税实行代扣代缴征管制度,主要是考虑到自然人纳税人‘零星分散、偶发应税交易’的特点。”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施正文分析,一是自然人数量大、对税收征管流程不是很熟悉,税法遵从成本高;二是对自然人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自然人只有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且超过起征点时才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自然人一般仅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通常不太涉及增值税纳税事项;三是自然人个人所得税一般也实行代扣代缴,由境内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同时代扣代缴增值税,不会明显增加其扣缴义务。
施正文认为,总体上对扣缴义务人的影响不大。《办法》仅适用于提供咨询服务、教育服务等特定应税交易的纳税人,这类应税交易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本身就承担了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一并办理两个税种的扣缴义务,增加的扣缴义务负担较小。
《办法》注重提高自然人申报纳税的便利性。按照规定,自然人原则上无需自行处理增值税申报事宜,转由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代扣代缴,降低了自然人办税成本,减少了自然人自行处理税务申报事宜可能产生的风险。
“为了更好地处理自身应税交易的税务事项,自然人增值税纳税人也可以主动提醒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施正文说。
附
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阅读原文可查看):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9月3日
来源:中国财经报(记者:李嘉亮)
编辑:熊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