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平杨裕昌因未按规定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被梧州海事局不予处罚 海事部门柔性执法彰显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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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11: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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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兰平、杨裕昌因涉及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相关违法情形,被梧州海事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本次公示的违法案由明确指向2026版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管理相关要求,两名当事人的相关行为虽触及对应监管条款,但最终未被施加实质性处罚措施。

该处罚结果意味着两名当事人本次涉及的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相关违规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不会产生行政处罚记录相关的信用惩戒影响。

项目详情
企业名称兰平、杨裕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2*******0816
违法案由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10092020108-1-1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04
作出处罚机关梧州海事局

本次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中,被处罚人为兰平、杨裕昌,对应的违法案由为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2026版),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10092020108-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不予处罚,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4502*******0816,本次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9月4日,作出本次处罚的机关为梧州海事局。该公示信息清晰呈现了本次海事监管执法的全流程要素,也体现了海事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条款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合规性。


事件意义点评
本次梧州海事局公示的兰平、杨裕昌涉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违法案,最终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既体现海事执法的合规审慎性,也明确了内河港口船舶信息报备的合规边界,对相关航运从业者规范日常操作、规避不必要的合规风险具备清晰的参考指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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