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观新闻)
参加下属企业组织的考察顺带旅游,不花本单位的钱就没问题?
不从本单位报销不代表没有违规使用公款。让下属企业为个人旅游买单,表面上看是“客随主便”,实质是特权作祟,纪律对此绝不姑息。
换个“钱袋”仍是公,莫让下级来买单。
纪法标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典型案例
某国有企业负责人李某带队参加所属子公司组织的考察活动。其间,子公司负责人张某顺路安排李某等人前往周边景区游览,并由子公司承担车辆、住宿、餐饮及部分景区费用。李某认为,相关开支没有从自己所在企业报销,游览项目又是子公司主动安排,自己不过是“客随主便”,遂带队参加。最终,李某受到党纪处分,相关费用被责令退赔;子公司组织安排公款旅游的有关责任人员,也被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条分缕析
费用没从本单位出,只是“客随主便”,怎么就违纪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专门将“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列为违纪情形,就是要严防部分党员干部利用手中职权,把下属单位当“钱袋子”,为自己的违规游玩“买单”。
一、撕开“客随主便”的伪装:逾矩的“热情”实则是权力攀附
《条例》之所以专门就“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单独划出红线,就是为了斩断上下级之间或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借考察之名行享乐之实的利益链条。
下属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往往受制于上级,在组织考察时出于曲意逢迎,易在接待上层层加码,主动安排游山玩水;而个别上级领导也揣着明白装糊涂,把这种逾矩的“热情”照单全收。如果不严加规制,正常的业务指导必然沦为庸俗的人情往来,不仅加重基层负担,更会败坏党风政风。
本案中,张某之所以盛情安排李某一行游览并包揽费用,看中的正是李某手中的权力。李某以“客随主便”为由欣然赴约,心安理得地享受了下级“进贡”的旅游福利。这种利用上下级关系借机旅游的行为,包装得再好也掩盖不了“公权私用”的违纪本质。
二、严禁“转嫁开销”:换个“钱袋子”掩不住公款旅游的违纪实质
有的党员干部认为,旅游费用是下属企业主动承担的,没花本单位的钱,便能置身事外。这种企图撇清关系的辩解纯属自欺欺人——“公款姓公”,不论是本单位的经费,还是下属企业的资金,绝不能成为满足个人游玩私欲的“提款机”。
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行程和开支应当严格围绕公务活动安排,绝不能借考察之机安排景区游览、由公款承担个人旅游开支。
本案中,李某自作聪明地认为只要没在本单位报销就不算违规。但下属企业的资金同样是公款,由子公司来承担个人旅游的各项开销,钱款的出处虽然变了,但改变不了“慷公家之慨、为私欲买单”的违纪实质。最终,这种“掩耳盗铃”的小算盘必然逃不过纪法的严惩:李某因借机旅游受到党纪处分;而慷公家之慨“献殷勤”的子公司相关责任人,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廉洁提醒
不花本单位的钱,不等于没有花公款;不亲自报销,不等于没有享受特权。面对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热情的“考察游玩”邀约,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多问一句“行程合不合规”,多想一下“人家图什么”。公私之间看似只隔着一张行程单,实则隔着不可逾越的纪律红线。管住脚步、摆正公私,才能让每一次公务考察都经得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