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晚报)
转自:今晚报
2010年,天津的王先生为扩大生产向河北廊坊人邢某台借款5000万元。此后十余年间,他累计还款超1.03亿元,却仍被邢某台诉至法院追讨欠款2100余万元,公司价值1.5亿元的矿石资产也遭查封,矿山停产。王先生认为邢某台涉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同时通过“利滚利”套取高额非法利息。这场跨越十六年的借贷纠纷,至今仍未画上句号。
高息借款陷“利滚利”漩涡
王先生是天津市蓟州区人,曾担任内蒙古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目前为该公司最大股东。据王先生讲述,2010年6月,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河北廊坊人邢某台。彼时,其矿山利润可观,在朋友劝说下,王先生决定向邢某台借款5000万元以扩大生产规模。
2010年6月15日,王先生来到邢某台经营的霸州市金华制品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最高限额民间借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乙方王先生需于每月20日向甲方邢某台归还5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同时,王先生担任法人的内蒙古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公司作为丙方是第一担保人,从事矿产经营的齐某旗、武某民、张某庆三人作为丁方是第二担保人。丁方享有丙方特定矿产品的优先销售权,并以该优先销售权及全部个人资产、权益为王先生提供担保。
《最高限额民间借款协议书》
王先生坦言,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他当时并未仔细阅读条款。合同中除约定利率和还款方式外,还写明若逾期还款,需按逾期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我以为是一年千分之二,结果是日千分之二,这可就不得了了,就让人给套里去了。”王先生说。
王先生表示,截至2010年12月,他已陆续向邢某台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976万元。但因资金周转问题,他未能按月打款。“回款都是不固定的,我就是拿到钱就还一部分,也正是因此产生了罚息。”王先生称,邢某台要求其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并要求以王先生担任法人的内蒙古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矿权作为担保。“如果我不签字,公司矿产品的销售权就要按《借款协议书》约定归于邢某台。无奈之下,我跟他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
王先生告诉记者,2010年12月2日,他与邢某台签署了《延期还款协议书》,但落款生效时间却签订为2011年5月24日。
《延期还款协议书》
协议载明,原借款应于2011年5月31日到期,截至2011年5月24日,借款余额为4980万元,延期至2012年5月23日。月利率仍为4%,逾期违约金仍为每日千分之二。附件《对账单》还计算了自2010年12月2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利息共945万余元,以4980万元为本金,按月复利计息。即在计算利息时,不仅本金要产生利息,上一期已经产生的利息,在下一期也要计入本金,一起计算新的利息。
附件《对账单》
王先生如今回想,已记不清4980万元如何算出。“邢某台就是将我截至2010年12月没还清的本金加上利息和罚息叠加计入本金,息滚息、利滚利。”
还款1.01亿仍难“填坑”
据王先生统计,截至2011年5月24日,他已累计还款3326万元。截至2013年6月,通过银行转账和铁粉抵账等方式,他已总计支付超过1.01亿元。“我以为足以了结债务,但邢某台仍称欠款未清。”
2014年,邢某台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邢某台诉称,被告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能偿还,已经严重违反了借款合同,其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包括利息等在内的重大经济损失,要求王先生偿还借款4980万元及自2013年4月14日起的利息,并赔偿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1530万元。
2015年3月16日,廊坊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先生偿还本金26950913.99元,自2013年10月16日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
判决查明,自2011年3月5日至2013年9月5日,王先生共还款6418万元,但对2013年6月13日的两笔合计500万元汇款,因收款人名为“邢英某”而非邢某台,原告对该两笔还款不认可,且无证据证明系向邢某英还款,法院未予认可。法院认定《延期还款协议书》真实有效,《对账单》显示截至2010年12月2日欠款本金4980万元,双方均无异议,故确认该金额为本金。同时,协议约定月息40‰超过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账单》中的复利计算944万余元亦超出法定标准,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民事判决书》
王先生辩称,邢英某是邢某台的妹妹,当时是对方指定其向该账户还款。同时,他认为2010年12月前已偿还的2976万元未被法院查明,而4980万元本金实为利息、罚息滚入本金得来,并非真实欠款本金。
因对判决结果不服,王先生依法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0月,河北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执行阶段引发冲突。王先生称,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邢某台一方先后三次组织社会人员前往兴阳矿业滋事,封堵大门、阻拦运输车辆。其中2017年7月最为严重,有二十余名社会人员到场,多名保安被打伤,一人嘴部被刺穿,另一人住院。报案后,多伦县警方到场处置。“因为邢某台多次组织人员破坏生产,我们最终只得停产。”
达成和解后又遭查封与刑拘
直到2021年12月,在廊坊中院主持下,双方进行协商。王先生提供的《执行笔录》中约定,在正常生产前提下,王先生首月还款20万元,此后每月还款15万元,待市场好转后可提高还款额。王先生开始按月履行还款义务。
《执行笔录》
然而,2022年1月,廊坊中院突然下达执行裁定,查封王先生名下价值1.5亿元的矿石、铁精粉等矿产品。
尽管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2022年6月,廊坊市广阳区公安局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王先生刑事拘留15天。
“我拿着和解协议和转账记录去公安局说明情况,办案民警也认可我已还款,但还是建议我和邢某台再次达成和解。”王先生说。
2023年底,他再次因同样罪名被刑事拘留15天后释放。2024年,广阳区公安局最终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称“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此案。截至2023年底,王先生已按照和解协议要求,又向邢某台还款220万元。
《撤销案件决定书》
2024年1月,王先生就此前未被法院认定的500万元转账,向天津市蓟州区公安机关报案,指控邢某台诈骗。蓟州区公安局介入后,邢某台承认该笔款项系王先生偿还的本金。王先生遂以此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邢某台职业放贷人、套路贷、暴力讨债等证据。
王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廊坊金融监管分局信访处理意见书》。国家金融管理局廊坊分局查明,邢某台通过其控制的霸州市金华制品有限公司,多笔信贷资金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监管资金用途以及贷款回流至借款人的情形。
《廊坊金融监管分局信访处理意见书》
202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为彻底化解本案纠纷,需要对双方间已偿还及未偿还的数额予以彻底查清。最终裁定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王先生向记者提供的再审《民事判决书》显示,邢某台向法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王先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512692.72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直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并称截止2026年3月27日,王先生尚欠利息48556607元,尚欠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4272058.17元。
《民事判决书》
王先生告诉记者,2026年5月,廊坊中院作出重审判决。该判决未支持邢某台关于按原判决确定债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主张,但仅将此前存在争议的500万元从欠款总额中扣除,仍判令王先生偿还2100余万元。判决也未对王先生于2010年12月前已偿还的2976万元及整体账目进行审计和全面清算。
“目前,我总计还款1.03亿元,还有价值1.5亿元的资产仍处于查封状态,矿山无法恢复生产。这钱到底还到什么时候是个头?”王先生说。
9月1日,王先生已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扫黑办及多伦县公安报案。
9月1日上午,记者致电当事人邢某台,但电话接通后,对方表示该号码已非邢某台使用。当记者询问能否提供邢某台当前的联系方式时,对方询问记者致电原因后表示,“不需要,没有邢某台其他手机号。”当日下午,记者又尝试拨打邢某台曾使用过的另外两个手机号码。其中一个接通后,对方否认自己是邢某台,另一个则始终处于“正在通话中”状态。
记者又多次致电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律师: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超出部分依法无效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贞认为,关于借贷合同的合法性。本案中,邢某台将利息、罚息滚入本金重新计算复利,符合“套路贷”的典型特征。同时,合同约定的月利率达4%,已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依法无效,王先生有权拒绝偿还该部分利息。邢某台在诉讼中,否认后又承认500万元属于王先生归还本案借款,涉嫌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据此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或司法拘留。同时,邢某台为索取债务,采取聚众扰乱秩序、破坏生产经营等手段,涉嫌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陈贞提出,若经查实案涉5000万元借款资金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则邢某台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该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邢某台仅有权收回本金,无权主张高额利息。
陈贞表示,王先生可以整理证据向公安机关控告邢某台涉嫌多项违法犯罪。如当地立案困难,可依据相关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针对1.5亿元资产被查封,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审查查封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津云新闻记者 杨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