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日报)
转自:河北日报
如何进行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
□本报记者 崔丛丛
为做好流动就业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工作,维护好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制定《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规程(暂行)》,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如何做好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工作?记者整理了相关注意事项。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主要指职工出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在不同企业年金计划之间转移,或在同一集合计划的不同委托人之间转移的业务。
职工如果离职或“跳槽”,自己的企业年金权益是否会消失?需要强调的是,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会被年金管理机构安全保管,不会受流动就业等因素影响,能够确保实现补充养老功能。
职工可通过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申请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信息平台,接受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业务申请及数据交互,向职工提供咨询服务。
职工已参加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的如何申请?
职工已参加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的,其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时,职工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选择名下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作为归集账户,提交转移申请。
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作权益归属处理的,原受托人可以不再与原就业单位确认,直接向现受托人转移信息和资金。职工原就业单位和新就业单位参加同一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并采用计划层估值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时可以只转移信息,不划拨资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如何转移接续?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未参加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计划且需归集多个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时,本人有一个或多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的保留账户的,应当选定其中一个作为归集账户,并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向管理该保留账户的受托人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职工没有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的保留账户的,在达到领取企业年金条件时,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向管理其最后一个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受托人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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