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诉北京火栗网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 常州中院裁定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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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 0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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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6)苏04民辖终297号,案由为名誉权纠纷,法院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8月27日,判决结果为驳回北京火栗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以下是详细报道:

某甲公司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相关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其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为:原审法院仅依据单方事由认定其具有管辖权,未审查本案纠纷的核心事实、法律关系及管辖连接点,忽略了法定管辖优先原则,导致管辖权认定错误。本案不存在专属管辖、约定管辖情形,应当严格适用法定管辖规则,原审法院作出的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上述规定,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依法属于侵权行为地的范畴,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本案中,被侵权人即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住所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被上诉人选择向其住所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未审查本案纠纷的核心事实、法律关系”。对此,本院认为,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仅限于确定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不对案件实体争议进行审理。上诉人提出的关于文章内容是否失实、是否构成侵权等主张,均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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