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近年来,网约配送、网约驾驶等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增收的情况日益普遍。兼职劳动者遭遇意外受伤后,“副业收入受损能不能赔、该怎么赔”,成了很多人关心的现实问题。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兼职收入是否应计入误工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见8月27日《新京报》)
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宽松友好的灵活就业环境,不少劳动者选择在主职工作的“八小时”之外从事一项甚至多项副业。当兼职劳动者被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往往陷入纠纷,这是因为兼职收入的定性问题以及误工费的覆盖范围等常受质疑。就此而言,兼职收入能否计入误工费,关乎兼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北京二中院审结的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认定了劳动者在业余时间从事外卖骑手兼职所获得的收入属于合理的兼职收入,属于误工费的赔偿范围。通过以案说法、以案明理,厘清了兼职收入计入误工费的合理范围和边界,给兼职劳动者吃下了定心丸。
实际上,合法合理的兼职收入和主职收入一样,都是合法有效的收入。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法律把误工费纳入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目的是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收入损失。合法合理的兼职收入属于正当劳动所得,兼职劳动者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再从事副业兼职,收入减少甚或归零,这部分损失于法于情于理都应该获得赔偿。
当然,不是所有副业兼职收入都应该被计入误工费,副业兼职收入计入误工费需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是合法性,不法兼职收入、来路不明的兼职收入,比如赌博收入、当网络“水军”刷单炒信的收入等,都不能计入误工费。第二是合理性,即兼职收入有合理的时间、环境保障,有可行性,与主职不冲突。倘若劳动者在主职工作的“八小时”之内“摸鱼”,由此获得的兼职收入就不是合理收入,不应被计入误工费。第三是兼职规律性条件,即劳动者的兼职收入具有一定的持续性、稳定性,并非一次性收入、偶发收入、零散收入。此外还有因果条件——兼职劳动者因他人侵权受到人身损害后,兼职收入确实减少了或没有了。
需要强调的是,在具体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误工费的索赔诉求都以劳动者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事实为基础。这就意味着,兼职劳动者必须收集留存能够证明兼职行为的一系列证据,如用工协议、注册记录、派单接单信息、直播痕迹以及银行收入流水、受伤前后的收入对比情况等。
在兼职已成常态的语境中,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能会涉及“兼职收入能否计入误工费”的问题。合法合理的兼职收入计入误工费,这一判决让侵权赔偿更公平,有利于厘清争议、达成共识,为新就业形态的有序发展以及涵养法治文明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