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开景市监处罚〔2026〕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景德镇市昌味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杂物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景市监处罚〔2026〕160号 |
| 当事人名称 | 景德镇市昌味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8月24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上缴国库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处罚针对景德镇市昌味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长期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案件完整经过如下。
主要违法事实
景德镇市昌味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在经营场所内安装2台杂物电梯,安装完成后一直未办理检验相关手续,自安装完成后持续使用这两台杂物电梯进行传菜作业,截止案发时两台杂物电梯始终处于未经检验合格却投入使用的状态。在接到监察指令后,该公司于2026年7月20日联系第三方机构完成了两台杂物电梯的拆除工作。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9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景德镇市昌味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两台杂物电梯存在未经检验合格仍在使用的情况,随后执法部门收到编号为20260101的案源线索移送登记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景市监特令〔2026〕第40号)及现场使用照片等线索材料,经初步审查,认定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随即启动立案查处程序。
立案后,执法部门开展了现场检查、证据固定与询问调查工作,先后获取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资质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查封强制措施文书、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电梯拆除证明等13项证据,确认该公司违法事实属实,且当事人此前无同类行政处罚记录。2026年8月14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景市监罚告〔2026〕17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该案调查终结。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景德镇市昌味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主动完成整改拆除电梯的情况,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景德镇市昌味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款项上缴国库。
根据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景德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景德镇市昌味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5年12月19日,法定代表人舒建武,所属行业为餐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1251号12号店面。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景德镇市谦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50万元人民币 | 2030年12月16日 |
点评分析
本次事件暴露出我司作为新成立的小型餐饮企业,特种设备安全合规意识严重缺位,安装杂物电梯后未依规办理检验手续便长期投入使用,触碰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红线。本次1.5万元罚款虽属从轻处置,但也敲响了安全警钟,后续我司将全面补全经营环节的合规短板,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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