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30 证券简称:云中马 公告编号:2026-057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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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8.80元/股(含),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47)。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6年8月3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11.81万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86%,成交最高价为43.38元/股,最低价为41.62元/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70万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上述股份回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日
证券代码:603130 证券简称:云中马 公告编号:2026-056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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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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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
2.上表中的担保金额为公司实际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2024年12月,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中马贸易”)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为云中马贸易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等费用。
在上述《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2026年8月3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1,400.0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2.2026年1月,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对云中马贸易在自2026年1月9日起至2029年1月9日止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等费用之和。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6年8月4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2,947.0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3.2025年9月,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代理行)以及贷款人签订《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云中马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中马智造”)在融资文件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80,000.00万元及利息等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上述《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项下,2026年8月5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414.04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4.2023年9月,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11日止的期间内,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云中马贸易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10,800万元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6年8月11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3,491.0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6年4月9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18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以上担保事项在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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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浙江云中马智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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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保证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为授信申请人(云中马贸易)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二)公司(保证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担保的债权:(1)公司在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云中马贸易)在2026年1月9日至2029年1月9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2)公司在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2.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三)公司(保证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代理人)以及贷款人签订《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捌亿元整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云中马智造)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
2.保证范围:贷款合同项下本金80,00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公司(保证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最高债权限额及发生期间: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为债务人(云中马贸易)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3.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具有稳定的控制权,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决策及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2026年3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且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159,6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2.41%,且全部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中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95,217.33万元(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7.04%;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向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