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衢州日报)
转自:衢州日报
记者 毛慧娟 通讯员 刘艺璇 郑迪
22点,窗外的广场舞音乐震得家中玻璃嗡嗡响;深夜,对面商场的LED广告屏把卧室照得亮如白昼;夏天想开窗透透气,楼下烧烤店的油烟却呛得人直咳嗽……这些“家门口的烦心事”,如今有了专门的法律来管。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正式施行,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现行30多部生态环境领域法律、上百部行政法规进行了系统整合、编订,共5编、1242条,其中不少条款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餐饮油烟以及光污染等问题,法典作出了一系列具有突破性的规定。本报邀请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旅游审判庭庭长杨丽,结合法条与司法实践,解读新规带来的变化。
噪声污染:告别“唯分贝论”,扰民即可追责
法条摘录:根据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根据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在限定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杨丽:以往噪声维权,往往以检测分贝是否超标作为唯一判断依据,不少低频噪声在仪器数值上显示达标,但居民生活深受影响,维权常常陷入困境。新法实现从“唯数值论”转向“实质损害导向”,即便分贝没有超标,如果产生噪声方没有落实降噪防控措施,客观干扰他人生活,同样构成噪声污染。
8月15日,全国首例适用该法典的低频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在衢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该案件中,某商铺水泵低频振动噪声经检测并未超标,但持续传导至楼上住宅,造成居民长期失眠,法院据此认定构成噪声侵权,判令商家整改并赔偿损失。案件打破噪声认定“唯分贝论”的惯性,用司法裁判确立“达标不等于免责”的重要规则。法典设置阶梯处置,优先说服教育,屡教不改再行处罚,并非简单“一罚了之”。广场舞、家庭装修、商户高音揽客、机动车“炸街”等,全部纳入规制,群众维权有了更充分法律支撑。
餐饮油烟:源头划定选址红线,拒绝“一刀切”
法条摘录:根据法典第二百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根据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致使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杨丽:过去油烟纠纷多是出现扰民之后再去整改处置,属于事后补救,矛盾化解难度大。法典最大突破是治理关口前移,把选址风险提示嵌入登记注册环节,从源头减少矛盾发生。虽然该条款只约束新建、改建、扩建的重油烟餐饮,法典施行前已经合法开办的存量老店不会被强制关停,但不等于店主就进入了“免责保险箱”,净化设施必须正常启用,出现油烟直排、超标扰民,依然要接受处罚、开展整改。
此外,奶茶、甜品等无油烟轻餐饮不受该禁令限制,兼顾城市烟火气与居民居住权益。法典还鼓励商户与受影响居民协商,通过调整营业时间、支付补偿金等柔性方式化解纠纷,实现法理和情理兼顾。
光污染:填补立法空白,强光反光不再投诉无门
法条摘录:根据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光污染,是指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的现象。
根据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安装、使用照明设施,定期保养维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
根据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外表面采用玻璃幕墙等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和选材,防止、减轻光污染。
根据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杨丽:在此之前,我国没有高位阶法律专门定义光污染,面对LED大屏彻夜强光、玻璃幕墙反光扰民,群众只能依靠民事相邻权调解,缺少直接执法处罚依据,处理难度大,是城市治理一大短板。
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对光污染作出明确定义,把人工灯光、幕墙反光两类源头全部纳入管控。如果发生违法行为,既可以由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受侵扰居民也可据此提起民事诉讼维权。同时法律授权地方政府实行光污染防治分区管理,为城市夜景亮化、建筑外立面设计划定边界,兼顾城市景观与群众居家安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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