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4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深圳市映仁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冯海涛作为全面负责日常经营的核心人员,同步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据监管核查情况,映仁私募的违规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别:一方面在基金管理环节未尽谨慎勤勉义务,存在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个人开展资金募集、允许非本机构雇佣人员进行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未对部分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开展尽职调查三类问题;另一方面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环节存在明显漏洞,通过诱导行为干扰测试人员,直接影响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的客观性。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要求。其中冯海涛作为公司募资、投资、人事、财务、信息披露等全条线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直接主导实施了委托无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的违规行为,对相关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本次监管措施的决定依据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针对本次警示函决定,相关主体如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该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及的违规主体及对应监管措施如下:
| 违规主体名称 | 身份/职务 | 违规相关核心关联 | 监管措施 |
|---|---|---|---|
| 深圳市映仁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存在募资、尽调、适当性管理多类违规 | 出具警示函 |
| 冯海涛 | 映仁私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 主导实施委托无资质个人募资的违规行为 | 出具警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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