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硕:智能体授权应关注用户授权的自主性维度
创始人
2026-08-31 14: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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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大模型技术的持续演进,智能体(AI Agent)正从单一的问答工具,向能够代为比价、规划行程甚至执行金融支付的“数字代理人”转变。在这场从信息交互到自主履约的变革中,人机交互的授权边界究竟在哪里?第三方平台是否有权介入干预?

8月23日,在“大模型智能体授权的法律构造与用户权益保障研究”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讲师李子硕从技术实现细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视角,对智能体授权问题进行了深度解构。他认为,智能体获取的是用户可见的信息,属于人类将部分生理权能授予机器的独立授权行为,法律不能过度强调授权后的绝对安全,而在制度设计时忽略了人的主体性,以及个人授权智能体读取自身可获取信息的“自主选择权”。

在研讨会交流环节,李子硕首先提出,探究智能体的授权问题,需要从两个不同的维度进行抽丝剥茧的区分。第一个维度是“授权的潜在风险”,即人类的意志能否完整、准确地传达给智能体,特别是在语言转换过程中是否会产生语义差异或授权扩张,这其中存在哪些潜在风险值得慎重考量;第二个维度则是“授权自主性是否被干涉”,即在低风险的自动比价,或是高风险的购买股票、金融支付等场景中,用户依据独立意志使用智能体的权利是否受到了外部阻碍。李子硕强调,虽然两者联系紧密,但在制定法律规则时必须予以明确区分。

为了更直观地厘清智能体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李子硕聚焦了业界高度关注的“亚马逊诉Perplexity AI案”。他指出,美国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极其细致地深入到了技术细节层面。从技术实现路径来看,存在两种访问模式:一是智能体通过API接口,以用户访问之外的方式直接调用服务器数据;二是智能体仅仅获取了用户界面(GUI),并通过读取界面信息进行分析和回传。在该案中,涉案智能体执行的是后者。“本质上来说,它是获取了人能看到的信息,并且通过人能回复的方式进行回复。”

为了让这一技术逻辑更加通俗易懂,李子硕在会上打出了两个生动的比喻。第一个比喻是“朋友代看电脑屏幕”:“我把电脑委托给我的朋友使用,这个朋友就在我身后,他看到我了我的电脑屏幕界面,并且根据我的意志做出简短回复。这个东西是属于人的授权自由,还是一定要受到第三方管控?”第二个比喻则是“具身智能机器人”:“假设有一个宇树科技的机器人,通过它的眼睛光学扫描主人的电脑屏幕界面,根据内置智能做出分析,再通过机械手臂在键盘上敲打屏幕发过去。”李子硕深刻指出,在这两种情况下,虽然智能体深刻嵌入了工作领域,但本质上是人类将自身的视觉等生理权能独立授权给了智能体。在这个交易中,用户与智能体是授权双方,在法律关系层面可能较少直接涉及第三方主体。

针对当前存在一定争议的“双重授权”规则,李子硕表达了审慎的态度。他认为,当前用户自主授权是第一层级的,而平台授权是第二层级的,两者并非在一个维度。双重授权规则也可能存在平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自我优待行为等一系列问题。目前而言,应当鼓励智能体平台和其他第三方平台通过商业协商、商业谈判的进路以解决问题,避免法律过早过快的厘定相关规则,特别是应当考虑到技术发展对原有裁判规则的影响。例如,传统意义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语境下的“规避技术管理措施”如何应用于新出现的GUI智能体场景值得反思。同时作为替代性妥协方案,他援引了美国近期提出的智能体相关法案草案思路,建议由官方或第三方机构来负责对智能体进行安全审查,以便于平衡智能体新兴产业的安全与发展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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