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看病救助,天津实施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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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31 12: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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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市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天津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明确了天津市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等。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9日。

1.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常态化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民政、医保部门每月至少开展1次数据双向交换。

民政部门向医保部门推送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孤儿等低收入人口信息;医保部门向民政部门推动上述人员参保、医疗救助、高额医疗费用等信息。通过数据互通闭环管理、动态标识管理,确保人员实际身份与系统标识一致,构建“一户(人)一条救助链”,做到救助对象精准识别,精准保障。

2.年度内救助对象身份变动,参保资助如何处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因动态退出或身份变动导致资助标准变化的,其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予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补贴不作调整

3.医疗救助费用救助标准如何规定?

一是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服药或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5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特困人员、孤儿为1000元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为400元

二是住院救助(含门诊特定疾病)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75%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65%

三是倾斜救助经规范转诊且在市域内住院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住院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救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5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万元

4.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医疗救助,如何实施?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保险等报销后,实施依申请医疗救助,救助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救助比例5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5.医疗救助基金如何保障?

每年10月底前,市医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基金运行情况,合理确定下一年度医疗救助筹资标准。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5∶5比例负担,保障救助待遇足额兑现。

6.医疗救助待遇衔接、定点结算、综合减免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待遇衔接方面医疗救助对象身份取消,次月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退出身份前已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仍按原身份标准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周期内发生身份变动,执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异地参保人员个人先行垫付,可回津申请手工拨付救助费用;异地就医降低比例形成的差额,不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二是定点结算方面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刷卡联网结算在本市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门诊特定疾病患者外,住院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三是综合减免方面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救助定点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免收门诊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的10%。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自费比例,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原则上达到总费用的90%。

7.监测帮扶预警机制如何运行?

市医保中心每月开展监测预警,将1年内住院3次以上和1年内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医疗救助对象就医信息推送相关部门

医保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基本生活救助,防止因病致贫。参照该预警机制,医保部门定期将就医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未纳入救助范围的重度残疾人信息,分别推送退役军人、残联部门,由其组织做好分类帮扶工作。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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