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福祥因未如实填写船舶船员法定文书被南宁海事局不予处罚 海事部门柔性执法彰显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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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31 09: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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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彭福祥因涉及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2026版)的相关违法行为,被南宁海事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完整涵盖了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最终处理结果等核心要素,是海事管理部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常规公开举措。

本次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作出,最终对彭福祥不予处罚,该处理结果不会对其后续正常从事船员相关执业活动造成限制性影响。

项目详情
被处罚人名称彭福祥
违法案由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10012010022-1-1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4521*******005X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6-08-31
作出处罚机关南宁海事局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涉事主体彭福祥的违法情形属于船员在船舶、船员法定文书填写记载环节出现的不合规行为,南宁海事局在核查全案事实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于2026年8月31日出具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10012010022-1-1的处罚决定书,对持有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4521*******005X的彭福祥作出不予处罚的最终处理,既体现了海事执法的规范性,也落实了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要求。


天眼查数据显示,彭福祥成立日期2011年3月2日,法定代表人彭福祥,所属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越城镇综合市场。


事件意义点评
本次南宁海事局针对船员彭福祥未如实填写法定文书的违规情形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合规落地,既体现海事执法的柔性包容导向,也为涉事船员规避了信用惩戒与职业资质关联的负面影响,助力航运一线从业者更主动规范文书填报,维护海事日常运营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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