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资本市场委员会发布投资基金更新指引,其中包含针对对冲基金的一套全新监管规则。
对冲基金对单一发行人流通股的投资上限,将根据发行人流通股占比设定,具体要求如下:
单只对冲基金持有单一发行人股票不得超过以下流通股比例:
- 发行人流通股占比低于25%:不得超过该发行人流通股的8%
- 发行人流通股占比25%‑50%:不得超过该发行人流通股的6%
- 发行人流通股占比50%‑75%:不得超过该发行人流通股的4%
- 发行人流通股占比高于75%:不得超过该发行人流通股的2%
同一管理人管理、同一发起人设立的多只基金,合计投资上限分别提升至16%、12%、8%、4%。
若对冲基金占基金发起人月均管理资产规模的50%以上,发起人必须向监管机构申请将现金资本金上调10%。
一家投资组合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对冲基金(含私募基金)数量,不得超过该公司在岗投资组合经理人数。
对冲基金组合中,单只占基金资产5%以上的资本市场工具,合计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组合的20%。
对冲基金投向由管理人、管理人高管或股东所控制主体发行的资本市场工具,投资占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组合的20%。
8月29日已超出投资限额的现有持仓可予以保留,但不得继续加仓,超额头寸须按以下时间节点逐步压降:
- 10月31日前,至少削减三分之一
- 11月30日前,至少削减三分之二
- 12月31日前,全部符合投资限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