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相关议案,公司注册资本将从9.04亿元调整至10.22亿元,同时结合最新监管规则对内部治理规则作出系统性优化,进一步夯实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基础。
本次注册资本调整源于两方面股份变动:一是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隆华转债”在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8月29日期间累计完成转股1.31亿股,带动总股本相应增加;二是公司拟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1332.46万股回购股份,综合测算后注册资本由原90433.36万元调整至102168.17万元。
伴随注册资本变动,隆华科技同步对照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要求,对《公司章程》核心条款作出多处细化修订,覆盖股本登记、董事履职、关联交易、人员任职管理等关键治理维度,具体修订对照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条文 | 内容 | 条文 | 内容 |
| 第五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4,333,567 元。 | 第五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21,681,672 元。 |
| 第十七条 |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已发行 的总股本为904,333,567 股,所有 股份均为普通股。 | 第十七条 |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已发行 的总股本为1,021,681,672 股,所 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
| 第九十六条 | 股东会对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 立董事)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采 取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 方式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 | 第九十六条 | 股东会对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含 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 采取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 票方式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相关董事应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 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 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 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相关董事应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 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 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 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 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 出解任的建议。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 …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董事违反本条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 … (六)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的除外; …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董事违反本条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应补充条款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应补充条款 | 董事根据前款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充分 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 并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 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 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 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在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后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 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 辞任之日起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领薪。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 作。 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兼职。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领薪。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 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公司应当合 理确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职权,说 明该项安排的合理性以及保持公司 独立性的措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兼职。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二个月内召开董事会确定继任的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 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 的合理期间或约定的期限内,对公 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 当然解除。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 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 同业竞争等义务。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 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 的合理期间或约定的期限内,对公 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 当然解除。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 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 同业竞争等义务。 |
除章程修订外,隆华科技还同步对4项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优化调整,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需提交后续股东大会审议,其余3项制度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即可生效: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形式 | 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1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2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修订 | 否 |
| 3 |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隆华科技表示,本次系列调整是公司结合监管新规与自身运营实际作出的规范升级,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架构,强化董事、高管履职约束,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相关变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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