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龚卫锋因涉及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2026版)的相关违法情形,被洋山港海事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完整披露了案件对应的违法情形、处置依据等核心内容,是海事管理机构落实轻微违法免罚柔性执法要求的公开体现。
本次处置结果意味着涉事当事人本次相关海事轻微违法行为未被施加实质性惩戒,也体现了海事监管领域对符合免罚条件的轻微违法事项的包容审慎监管导向。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 | 龚卫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102*******1715 |
| 违法案由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1102000254-1-1 |
| 处罚内容 | 不予处罚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海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海上)》第8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28 |
| 作出处罚机关 | 洋山港海事局 |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本次涉事的行政相对人为龚卫锋,对应的违法案由为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2026版),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1102000254-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不予处罚,其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102*******1715,本次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海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海上)》第8项,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8月28日,作出本次处罚的机关为洋山港海事局,整个处置流程严格契合海事领域轻微违法免罚的相关规定,是海事管理机构规范执法、柔性执法的具体实践。
天眼查数据显示,龚卫锋成立日期2012年10月21日,法定代表人龚卫锋,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叠石桥家纺市场核心交易区3楼3区156号。
事件意义点评
本次洋山港海事局对涉事船长龚卫锋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是严格对照法定免罚条款执行的合规操作。该处理既明确了海事航行文书携带的合规边界,也通过柔性执法降低了轻微非主观违规的行为影响,对引导航运从业者主动规范文书管理、维护海事日常航行秩序具备正向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