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沈文吉)打着“个人承包”旗号用工,就能绕开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对此类“名为承包、实为雇佣”的用工模式作出明确法律认定。法院终审判决:涉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023年1月,李某通过招聘网站看到赣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某发布的招工信息,电话沟通后,被喻某安排至项目工地,日常工作由公司另一名股东直接分配。从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李某辗转吉安、赣州唐江、赣州开发区等六七个工地从事电梯安装作业,双方仅口头约定薪酬,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工资支付纠纷,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要拖欠工资及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24年6月,仲裁委驳回其全部请求。李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48922.5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公司坚称:电梯安装业务系喻某个人承接,李某只是向喻某提供劳务,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喻某组建的微信群仅为个人沟通渠道,并非公司管理工具;公司账户向李某的转账,系喻某借用公司账户清偿个人债务,并非支付劳动报酬。
然而,李某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链条:公司通过单位银行账户先后向其子转账5笔、每笔5000元,向其本人转账两笔共6000元,所有转账均备注“工资”;喻某及股东还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3万余元,部分备注“预支”“报销”“车费”等。法院进一步查明,该公司正是用同一账户向法定代表人喻某及多名在册员工统一发放工资。喻某组建并管理的微信群内均为公司人员,其核心功能正是考勤登记与任务分配。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布的招聘渠道入职,从事的电梯安装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日常工作受公司统一安排和制度管理,劳动报酬由公司对公账户支付并明确标注“工资”。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已具备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零散用工、项目制用工场景下,务必留存三类关键证据:一是工资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报酬证明;二是工作群记录、考勤记录、派工通知等管理凭证;三是招聘信息、入职沟通记录等入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