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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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8 03: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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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3 证券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6-038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鉴于受到当前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市场环境及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温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激励计划未达到预期激励目的与效果。结合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经慎重研究,要求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配套实施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6年6月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6年6月25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要求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9,745,500股,约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股本总额的2.31%。回购价格为3.29元/股。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6月9日、2026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注销该部分股票。同时,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公司自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披露至今公示期已满45天,在此期间未收到债权人对本次注销事项提出异议,也未收到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受到当前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市场环境及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温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激励计划未达到预期激励目的与效果。结合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经慎重研究,要求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配套实施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之“五、本计划的终止程序”项下第(四)项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共计93人,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9,745,5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无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其申请办理对上述93名激励对象涉及的9,745,5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9月1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回购注销后公司相关股东持股比例变化

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总股本相应减少,公司控股股东温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由48.15%被动增加至49.29%,触及权益变动1%整数倍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控制权发生变化。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五、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注销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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