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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当天,全国首例适用该法典的低频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在浙江衢州衢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用司法裁判确立“达标不等于免责”的重要规则。认定噪声污染,是否只能以噪声数值超标作为标准?
答: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从法律定义来看,如果监测结果超标,肯定构成噪声污染。同时也要注意,生态环境侵权的认定已转向实质损害导向,不再简单奉行“唯超标论”。即便噪声数值尚未突破限值标准,如果生产经营活动持续干扰群众正常生活,依然有可能构成噪声污染。
打破“达标即免责”的惯性思维
生态环境法典打破了以往“达标即免责”的惯性思维,为治理那些测不全的低频振动噪声提供了法律依据。
全国首例适用该法典的低频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显示,涉及商住一体的空间格局中,低频振动噪声往往分贝不高,却因固体传声而严重影响居住安宁。法院经现场勘验,并吸纳专家咨询意见,依法认定被告应当承担噪声污染相关民事责任。
按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如果低频振动噪声对生活造成困扰,只需初步证明有人实施了污染行为、自身受到了损害,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关联性;他人若想免责,须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
经营者需充分预判噪声影响
低频噪声是被低估的公共健康风险。很多低频噪声往往因振动引起,一般音量不大,存在感、渗透力却极强。人若长期生活在低频噪声环境中,容易引发身心不适与负面情绪。
随着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布置、选址、机器设备采购及日常经营中,都需要充分预判噪声影响。一旦发现可能干扰居民生活,就要主动整改,从源头减轻或消除噪声,维护居民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文/本报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