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国)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庆法院2025年度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起案例中,驾驶人王某江饮酒后开启辅助驾驶模式上路,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该案中,2025年7月25日,王某江饮酒后开启辅助驾驶模式上路行驶。涉案车辆由重庆市铜梁区兴农街出发,行驶至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其间,车机系统多次发出分心1级、2级、3级告警,后车辆触发安全刹停,被交通巡逻警察查获。经鉴定,王某江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8毫克/100毫升。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江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王某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记者了解到,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将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其中,0-2级为驾驶辅助,即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
据悉,王某江一案中,涉案车辆的驾驶自动化等级为2级。王某江开启辅助驾驶功能将车辆驶入道路后,应当监管辅助驾驶系统,且始终参与驾驶任务并确保行车安全。但是,王某江在车上进入睡眠状态,未履行监管义务和行车安全义务,该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违规驾驶,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辅助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部分驾驶人错误地将辅助驾驶功能等同于完全自动驾驶,企图以此为由规避法律责任。据介绍,在上述王某江一案中,案件判决明确了辅助驾驶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边界,准确界定了辅助驾驶系统在机动车驾驶中的辅助地位以及驾驶人的主体地位,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和运用辅助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