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陆承飞因涉及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相关违法情形,被南宁海事局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次处罚是海事管理机构针对船舶航行安全隐患开展常态化监管的落地举措,相关处罚信息的公开也将对辖区内船员群体规范履职形成明确的警示作用。
该处罚决定于2026年8月26日正式作出,相关公示信息完整披露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核心要素,确保海事行政执法全过程公开透明,也为航运领域安全合规管理划定了清晰的行为红线。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 | 陆承飞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521*******3019 |
| 违法案由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10012020019-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26 |
| 作出处罚机关 | 南宁海事局 |
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中,被处罚人为自然人陆承飞,涉及的违法案由为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10012020019-1-1,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4521*******3019,处罚作出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8月26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南宁海事局。海事管理部门表示,后续将持续强化船舶开航前安全检查力度,督促广大船长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水上交通安全风险。
事件点评
本次南宁海事局对涉事船长陆承飞的处罚,是针对船舶开航前适航、配员及值班合规性的常规监管举措,虽仅涉及个人3500元小额罚款,但也为航运相关经营主体敲响合规警钟,督促相关方严格落实船员管理与船舶开航前核查义务,规避同类违规引发的更大运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