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5日下午14:30,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环路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华君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核心议程包括审议修订《公司章程》、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5人,代表股份924,520,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832%;其中现场投票股东8人,代表股份763,207,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790%;网络投票股东357人,代表股份161,313,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41%。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2人,代表股份161,381,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95%;其中现场投票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67,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网络投票中小股东357人,代表股份161,313,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41%。
本次会议全部议案均获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3,969,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4%;反对58,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弃权493,2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3,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829,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84%;反对58,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弃权493,2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3,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7%。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候选人 | 职务 | 同意股数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是否当选 |
|---|---|---|---|---|
| 王华君 |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895,765,994股 | 96.8898% | 是 |
| 吴兰兰 |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896,274,749股 | 96.9448% | 是 |
| 刘中庆 |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896,274,037股 | 96.9447% | 是 |
| 刘宗柳 |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896,273,737股 | 96.9447% | 是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候选人 | 职务 | 同意股数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
| 王华君 |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32,626,215股 | 82.1820% |
| 吴兰兰 |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33,134,970股 | 82.4973% |
| 刘中庆 |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33,134,258股 | 82.4968% |
| 刘宗柳 |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33,133,958股 | 82.4967% |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票的半数以上通过。
| 候选人 | 职务 | 同意股数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是否当选 |
|---|---|---|---|---|
| 吴宇恩 |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910,144,834股 | 98.4450% | 是 |
| 郭栋 |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910,221,761股 | 98.4534% | 是 |
| 刘娥平 |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910,221,774股 | 98.4534% | 是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候选人 | 职务 | 同意股数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
| 吴宇恩 |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147,005,055股 | 91.0919% |
| 郭栋 |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147,081,982股 | 91.1396% |
| 刘娥平 |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147,081,995股 | 91.1396% |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票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董龙芳、刘文领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裕同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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