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观新闻)
文/辛德勇
原刊于《书城》2026年8月号
一
《金石例》出现的文化背景
之前我曾谈到,欧阳修在评议传统碑刻铭文时曾反复指斥陈隋之际文章衰弊之病,这就触及了碑刻铭文该怎么写才好这一问题。众所周知,唐宋之际是所谓“古文”重兴的时代,而欧阳修正是唐宋时期古文运动的一员大将。具体到碑志铭文的写作方面,后世论者往往韩、欧并称,即把韩愈、欧阳修两人的作品奉为竞相追慕的最佳范本。
由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中唐至北宋时期古文运动发展的结果,使得世人对碑志的写法有了新的追求,更多的人想要求取符合新的时代风尚的铭文。世人普遍重视碑刻文字的书写形式,这是一项最重要的时代背景。
另一方面,北宋时期所谓王安石变法,府州学校的普遍设置,使得社会教育的普及程度大幅度提高。这样,就有了更多的文人能够写出较高质量的铭文,自然给人们更为广泛地镌刻碑志等石刻铭文提供了现实的可能。
像所有的文字作品一样,写得多了,很多人都来写了,滥了,其总体水平必然会下降。清初人黄宗羲称“碑版之体,至宋末元初而坏”(黄宗羲《金石要例》卷首序文),讲的就是这样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为提高大多数普通文士撰写碑刻铭文的质量,就必然需要写作的规范。换句俗话讲,把这叫作“套路”也许更能体现它的内在实质。虽然文辞美丑并不取决于特定的程式,但正如《淮南子·齐俗》所说“规矩钩绳者,此巧之具也”,即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对于绝大多数文人学士来说,凭借基本的“规矩钩绳”,才能更好地达到世人对好文章的基本要求。
特别是自唐宋以后,伴随着科举取士成为入仕做官的绝对主流渠道,词语表述的良窳高下,也成为能否博得功名利禄的重要因素,人们也自然会日益讲究经义策论的写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看到,在南宋孝宗乾道年间,便有陈骙(1128—1203)撰著《文则》,总结先秦前汉间经子典籍的行文规则。观其前序,显然有感于举业之文的弊病而发。虽陈氏谦称其撰著此书,是要用以自则,但后之读者,正把这部《文则》视作临场为文的参据(陈骙《文则》自序及篇末附明廖魁《书刻文则后》)。
到了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重开科举之后,随着经义考试的内容统一以朱熹的《四书集注》为准则,代圣人立言的“时文”逐渐成形,场屋文字便愈加形同辞章“游戏”,而在另一方面,考场的竞争也日益加剧。
在这种风尚驱使下,一批专门指导场屋文字写作门径的书籍应运而生,例如倪士毅的《作义要诀》,就是其中突出的代表;在这当中,甚至还有专门指导文言虚词用法的书籍,如卢以纬的《语助》便是这样一部著述,它也是传世古籍中年代最早的此类书籍(别详拙文《原刻初印本〈经传释词〉及相关虚词著述》,收入拙著《书者生也》)。
撰著碑志铭文虽然同科举考试没有直接联系,但在当时,天下绝大多数读书人都是为入仕做官而读书作文的,几乎所有人都要经历场屋的历练,因而自然而然地也就习惯了按照特定的套路来开笔撰文。
本来对于侧重修辞的普通文章来说,并无特定的范例可言。换句话来说,按照固定的程式,是不可能写出好文章的。不过如清人卢见曾所言:“碑碣之制,则备载姓氏、爵里、世系以及功烈、德望、子女、卒葬之类,近于史家,如《春秋》之有五十凡,故例尚焉。”即“金石之文,不异史家,发凡言例,亦《春秋》之支与流裔”(卢见曾《金石三例序》,见卢氏刊《金石三例》卷首)。碑刻铭文近于史,偏重叙事,这可以说是人们讲究碑刻铭文范例的一项独特原因。
于是,在北宋以后这种文化风气之下,为碑刻文字提供写作规矩的著述也就应运而生了。第一个写出这种著述的人,就是元代济南人潘昂霄。潘昂霄在元,历仕“翰林侍读学士、中奉大夫知制诰同修国史”之职,并著有《河源志》一书,记元朝初年探查黄河源头之事(元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二),时称“雄文博学,为当世所推”(潘昂霄《金石例》卷首元汤植翁序)。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影印
清光绪朱记荣刊
《金石全例》本《金石例》
还要简单补充一下——像当时很多文人一样,潘昂霄有个雅号,叫“苍崖”。讲这个,不是因为弄这套无聊的把戏有什么意思,而是因为我要介绍的这位擅长为文的潘昂霄写下的关于碑刻文字体例格式的书籍虽然名为《金石例》,可在付梓出版时标示的书名被带上了这个雅号,称作《苍崖先生金石例》。
还有,同这部书的刊刻过程具有密切关系的是,他是山东济南人。
二
传世文本认非为是
尽管潘昂霄这部著述以“金石”为名,但实际上讲述的都是碑刻的体式,只是在卷二所列“金文之始”条目中以讲述钟鼎铭文的形式,追溯了碑刻铭文的上源。
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自北宋中期以后,“金石”已经成为一个固定的词语,虽并言“金石”而重在石刻,自赵明诚《金石录》已然,潘昂霄如此命题,殊不足怪。此外,潘昂霄还在一些条目下引述了特殊的铜器铭文(如卷一“墓志之始”条)。除此之外,在《金石例》的主体部分,讲述的都是关于碑刻文字的内容。
我说“在其主体部分,讲述的都是关于碑刻文字的内容”,是因为我们现在读到的《金石例》一书,已经不是潘昂霄的原本,里面羼有一些其他内容。
《金石例》的传世文本系分作十卷。《四库提要》将各卷内容概括如下:
一卷至五卷,述铭志之始,于品级、茔墓、羊虎、德政、神道、家庙、赐碑之制,一一详考;六卷至八卷,述唐韩愈所撰碑志,以为括例,于家世、宗族、职名、妻子、死葬日月之类,咸条列其文,标为程式;九卷则杂论文体;十卷则史院凡例。(《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九六)
其一至八卷的内容姑且按下不表,卷九所谓“杂论文体”,列有“论古人文字有瑕疵”、“论作文法度”(摘录古代名人名句)、“论作文当取法经史造语”、“学文凡例”(讲述各类文体的基本格式)诸项,这些怎么说同碑刻铭文都扯不上什么关系。至于卷十所谓“史院凡例”,则是潘昂霄参与纂修国史时抄录的各种书写章法,同样与碑刻铭文毫无关系。
面对这种情况,尝有人以为此书“虽以‘金石例’为名,实不止于碑志也”(《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九八《经籍考》)。这样的说法,只是很肤浅地指出了实际存在的情况而未加任何考索,相形之下,还是清四库馆臣所说“昂霄是书以‘金石例’为名,所述宜止于碑志,而泛及杂文之格与起居注之式,似乎不伦”,讲得比较得当。盖此书后面的八、九两卷并不是潘昂霄《金石例》原本固有的内容,乃出自后人附丽,即如四库馆臣所说:其“最后二卷,其始必别自为编,附之《金石例》后,后人刊版,乃并为一书”。
那么,这“后人刊版”的差误到底是什么时候造成的呢?《四库提要》谓潘氏此书“在元代版凡三刻,此本乃其子诩至正五年刊于鄱阳者也”。
四库馆臣此语,不知何所依据,惟此前卢见曾雅雨堂在乾隆二十年(1755)合刊包括此书在内的《金石三例》,于此书卷末附有跋语云:
此书元刻于济南,文僖(案,“文僖”乃潘昂霄谥号)之子刊定;重刻于鄱阳,王思明校正;三刻于龙宗武,摹泰和杨寅弼抄本。此从鄱阳本录出,故有思明叙。
颇疑四库馆臣之语,即据此而发,然而龙宗武者乃明万历间人(明陈建《皇明从信录》卷三五《龙宗武传》),不得由此得出此书“在元代版凡三刻”的结论。
又卢见曾所说“刻于济南”的初刻之本,实际上恐怕并不存在。
盖潘昂霄生前未能刊布此书。在他去世十年多之后的顺帝元统二年(1334),其出任嘉定同知的某子,尝拟刊刻《金石例》书稿,并已延请潘昂霄任国子监祭酒时的下属同事柳贯作序,柳氏也如约写出了序文,后来被收在他的《柳待制文集》之内(见卷一七)。
然而我们在十一年后的顺帝至正五年(1345)春由潘昂霄之子潘诩(字敏中)刊行的版本之内,见潘诩乃云其于“先文僖公所著金石例十卷”书稿,“每见手泽,不忍释去。与其私于一家,孰若公于天下;传之子孙,孰若法之人人。使咸知先公之心,去浮靡以还淳古”(见雅雨堂刻本《金石例》卷末)。当时为之撰序的“饶州路儒学教授桐川后学汤植翁”,也说“公之子敏中宝其手泽”;实际司职校刻的“鄱阳后学杨本”,同样说潘诩“于先生手泽尤加慎重”(见《金石例》卷首汤、杨两序)。这些说法都清楚显示出在至正五年的春天,潘诩是以乃父手稿付印的,没有一丝一毫他们潘家曾刊刻过此书的迹象;至于两姓旁人,更无缘行此佳事。
显而易见,至正五年春才是此书梓行于世的初始时间。清代藏书家对元刻《金石例》版本议论纷纷,而对究竟何为原刻,莫衷一是,惟铁琴铜剑楼主人瞿氏谓“至正五年其子诩刻于鄱阳者,此书初刻本也”,方符合真实的情况(清瞿镛《铁琴铜剑楼藏书目录》卷二四《苍崖先生金石例十卷》);又陆心源谓“至正五年诩刊于家者为初刊”,讲的也是同样的看法(陆心源《仪顾堂续跋》卷一四《元第三刊金石例跋》)。这个版本也是四库馆臣所宣称的四库底本。
就在这个初刻本内,我们看到,“前庆元录事鄱阳后学傅贵全”在序文里对《金石例》的概况做有如下描述:
潘公苍崖先生取古昔碑碣钟鼎之文,提纲举要,条分类聚,定为十卷,名曰《金石例》:一卷至五卷,则述铭志之始,而于贵贱、品级、茔墓、羊虎、德政、神道、家庙、赐碑之制度必辨焉;六卷至八卷,则述唐韩文括例,而于家世、宗族、职名、妻子、死葬月日之笔削特详焉;九卷则先正格言;十卷则史院凡例,制度笔削,于此又可以概见焉。使世之孝子慈孙,观其制度之等,则思得为而为,不得而不为,而于事亲之道,不至违礼矣。
由此可以清楚看出,此书在至正五年的第一个刻本,就是我们今天见到的面貌,在这当中,就已经附入有并不属于潘昂霄原书的卷九、卷十两卷内容。
另一方面,我们再来看一下此前柳贯在元统二年为此书写下的序文,看看当时他所看到的书稿是怎样一种情形:
昔予入教国子,潘文简公以集贤侍读学士领大司成。每休暇造公,见其简册纷披,笔墨交错。稍即问公:“此何为邪?”公曰:“吾修《金石例》,汇聚既繁,资取亦富,固若是耳。”予甚疑焉,以为言之精者为文,推原事始,究极物变,抑扬开阖,傍通互用。求之于例,例尽则止。孰若求之无例之例为有得乎?方将从公寤疑而公殁。
于是余十年矣,公之嗣子同知嘉定州事某,乃出斯文,言将刻梓以承公志,请予序,予盖始得而观之。
斯例也,先括例,次类例,取于韩氏者十尝八九,谓韩之巨文起八代之衰薾而反之于正,有《春秋》属辞比事之教焉,而例在其中矣。懿哉,公之用心也肆,今而后冶金伐石,诔德铭功,示一王之制作,垂景铄于无穷,则斯例之传,其亦有功于韩者哉!由是而充之,虽至于《春秋》《史记》可也。(柳贯《柳待制文集》卷一七《金石例序》)
细心揣摩这段文字,窃以为潘氏某子这时想要付梓的书稿还没有羼入后面两卷的内容,柳贯所看到的,无一不是潘昂霄和他讲过的计划之中的文字。
刊刻此书时,潘诩身为饶州“理官”(《金石例》卷首元杨本序),这应该是本州司理刑法的推官。后潘诩任满离职,将携带书版北归济南,当地学人以为“此书将归中州,则邦之人焉能一一而见之哉!盍刊之学官以垂永久,乃复加校正而寿诸梓。于乎古人吾不得而见之矣,得见古人斯文亦可矣”。于是儒学教授王思明便又在鄱阳(鄱阳是饶州的治所)重刊此书,刊成的时间是至正八年(1348)的夏天(《金石例》卷首元王思明序)。至此,其书始流布渐广,传世《金石例》的版本即大多出自此王思明重刻本。
三
四库馆臣指是为非
关于《金石例》文本的另一项重要问题,是该书卷六至卷八的内容是否出自潘昂霄的手笔。这个问题,也是由四库馆臣提出的。《四库提要》述云:
(卷九)杂文之中,其目载有“郝伯常先生编类金石八例”“苍崖先生十五例”二条,皆有录无书。九卷之末有跋云:“右先生《金石例》皆取韩文,类辑以为例,大约与徐秋山括例相去不远。若再备录似为重复,故止记其目于此。”然则……六卷至八卷所谓“韩文括例”者,皆全采徐氏之书,非昂霄所自撰矣。(《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九六)
尽管四库馆臣此说,被后人广泛沿承(如清末人朱记荣在述及潘书时即全采《四库提要》成说。朱说见所刊《金石三例续编》前序),但复核相关内容,可知这段写在卷九之末的跋语殊为怪异;四库馆臣的结论,更不能不令人滋疑。下面让我们具体推展开来,看一看这段莫名其妙的话语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
如上所述,这第九卷以及后面的第十卷俱非《金石例》原稿所固有,而是乃子潘诩在刊刻此书时硬添进来的,而从其内容来看,增附进来这两卷后使得此书不伦不类,是很不合理的——这说明潘诩的学术眼光很低,甚至低到根本弄不清楚一部书该是个什么样子。
接下来再让我们来看一看“右先生《金石例》,皆取韩文,类辑以为例,大约与徐秋山括例相去不远。若再备录似为重复,故止记其目于此”这段话,能不能解读出四库馆臣所说的意思——也就是“六卷至八卷所谓‘韩文括例’者,皆全采徐氏之书,非昂霄所自撰”。
所谓“右先生《金石例》”,指的是这句话前面列举的如下内容:
苍崖先生十五例:
入作造端 名字族姓 乡贯 世次先德 文学艺能 仕进历官 政迹功德 享年卒葬 生娶嫁女 总述行迹 作碑志 铭辞 孤弱 祠庙原始 立庙祠祭
“苍崖先生”这样的称呼,当然不会出自作者笔下,“右先生《金石例》”云云更绝不会是潘昂霄“先生”夫子自道之语。那么,这样的说法,表述的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按照四库馆臣的思路,我们把这“十五例”放到《金石例》六至八卷当中去比对一下,实际的情况,是完全出乎意料的——它同所谓“徐秋山括例”是否“相去不远”虽然无由获知,可这“十五例”同《金石例》六至八卷的内容却有明显而又重大的差异,可以说两不搭界,完全对不上茬,根本不存在“若再备录似为重复”的情况。其最为显著的事项,如“享年”,如“文学艺能”,如“孤弱”,如“祠庙原始”,如“立庙祠祭”等等,在《金石例》六至八卷之中,是见不到丝毫踪影的,又何有这三卷“括例”系“全采徐氏之书”可言!
《四库全书总目》亦即所谓《四库提要》,虽堪称目录学史上空前绝后之作,然而毕竟是官府主持下的“集体成果”,而我们从事古代文史研究的人都知道,纯粹的好活儿,只能出自个人独立的研究,只要是“集体项目”,就必定会存在明显的瑕疵,甚至是严重的缺陷。道理很简单,众手杂凑,与事者本来就七长八短,水平和能力都参差不齐;况且如余嘉锡先生所云,有些撰稿者“往往读未终篇,拈得一义,便率尔操觚,因以立论,岂惟未尝穿穴全书,亦或不顾上下文理”,在这种情况下,“纰缪之处,难可胜言”(余嘉锡《四库提要辨证》卷首《序录》),此《金石例》之提要,即属其中一例。
另一方面,我们看柳贯为潘昂霄这部书稿撰写的序文。如前所述,当潘昂霄撰著《金石例》之时,柳贯正在潘昂霄主管的国子监里任教,因而两人自是时时相见。柳贯自述其“每休暇造公,见其简册纷披,笔墨交错”,即尝目睹潘氏写作中的书稿。在这种情况下,当他在潘氏故世之后为其书稿作序时说到这个时候他才“始得而观之”,自然是说他到这时才看到完整的稿子。柳贯说,在这部完整的书稿中,他看到潘昂霄在归纳金石铭文之例时,乃“先括例,次类例,取于韩氏者十尝八九”,从而不禁感叹:“斯例之传,其亦有功于韩者哉!”
通篇检核《金石例》一书,我们可以看到,该书前五卷主要是分门别类地举述各个方面有代表性的碑志,以示其例;六至八卷则是具体举述各类文辞的规范写法。前者如墓志制度、碑式、碣式、志式等,后者如先叙家世、书曾祖例、书三代例、书兄及弟例、书子女不名例、书生死年月日例等,柳贯云其“于家世、宗族、职名、妻子、死葬月日之笔削特详焉”,即就此而言。
柳贯所说“括例”,具体地讲,乃“六卷至八卷,则述唐韩文括例”;四库馆臣谓“六卷至八卷,述唐韩愈所撰碑志,以为括例”,也是同样的说法。他们都这样讲,是因为《金石例》卷六、卷七两卷起首即标称“韩文公铭志括例”。因而我们这样来理解柳贯所言“括例”应该没有什么问题。“括例”语义如此,那么“类例”一词只能是指每一“括例”名目之下所列举的具体事项了。
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再来看柳贯所说“取于韩氏者十尝八九”这句话,自然应该是针对“六至八卷”的内容而发。复核实际情况可知,《金石例》卷六到卷八这三卷所举述的具体用例,不仅其中“十尝八九”是“取于韩氏者”,而是无一例外百分之百全都取自韩文。意者柳贯在写序时并未一一审核原文,由于只有卷六、卷七两卷在卷首标记有“韩文公铭志括例”字样,卷八却没有明确标记,大致翻阅一过之后,出于审慎,便写作“取于韩氏者十尝八九”。
与此六至八卷著述方式不同的是,在前面的一至五卷,潘昂霄举述的例证,虽然有很多是出自韩文,但同时还有大量取自他人的例证,如唐人柳宗元,如宋人欧阳修,又如元人元好问。清人李遇孙即曾指出,潘昂霄在讲述“墓志之始”时即引及《王戎墓铭》《比干铜盘铭》《延陵季子墓铭》、汉滕公夏侯婴所得定葬石铭;他在“墓图”条下也引述了《南阳宗资墓石刻字》(案,俱见《金石例》卷一)。如前面第二节所述,李氏这里甚至提到了铜器铭文(李遇孙《金石学录》卷二)。其实就在至正五年春《金石例》最初付梓时,为之撰序的“鄱阳后学杨本”就已清楚指出,在此书的一至五卷“其所以为例者,由先秦二汉暨唐宋诸大儒皆因文之类以为例”,因而是根本谈不上“取于韩氏者十尝八九”的。
综合上述情况可知,柳贯所说“先括例,次类例,取于韩氏者十尝八九”正是针对六至八卷的内容而发,而这样的判断,虽未一一核对其每一条例证,但眼前看到的情况却应当与他当年在国子监见到的潘昂霄书稿完全吻合。不然的话,岂不会大惊失色?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金石例》六至八卷的内容,必定是由潘昂霄精心结撰,而不会是掠自他人。当然这也就足以证明四库馆臣的判断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即这三卷内容绝非“全采徐氏之书”。
那么,今本《金石例》卷九篇末那段跋语指的到底是什么呢?对于这一点,现在无法作出清楚的判断,可以大致推测的是,这段话应该是某人随手写录的札记,而这“苍崖先生十五例”云云应是出自潘昂霄早期的草稿。这不仅是因为如上文所述“十五例”的内容同传世《金石例》的文本存在重大差异,而且它还显得过分简略。只有早期的文稿,才会出现此等情况。
当至正五年潘诩于江西鄱阳将乃父书稿付梓时,是延请鄱阳当地人杨本为之“次第而讐校之”(《金石例》卷首杨本序),至正八年夏王思明重刻此书时也说,潘诩初刻此书时是“属郡士杨本端如缉其次第”(《金石例》卷首王思明序)。这“次第”二字明显是排比编次成书的意思,故元刊本《金石例》题曰“鄱阳杨本编缉校正”(清陆心源《仪顾堂题跋》之《续跋》卷一四《至正鄱阳本金石例跋》)。据此可以判断,我们现在在《金石例》书中看到的种种不妥当状况,包括这段跋文在内,都应该是杨本在编次书稿时处置失宜所致。
这样看来,我们今日的读者对卷九篇末那段跋语大可不必在意,略之可也。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清末南海冯焌光、冯瑞光兄弟梓行此书,附刻有嘉庆时人王芑孙的批语,而王氏在第七卷卷端注云:“括例乃徐秋山所撰缉,苍厓(崖)采而录之以入《金石例》耳,非苍厓自为之。”此语显然是沿承四库馆臣的旧说,于读者略无益处,而只会乱人耳目。
四
归纳碑志铭文用例
前面一开头我就讲了,潘昂霄的《金石例》是第一部给碑刻文字提供写作规矩的书。现在就谈谈,他主要提供了哪些规矩——也就是碑志写作的范例。
首先,如前所述,在十卷传世文本当中,真正属于潘昂霄《金石例》原本的内容,只有前八卷,其九、十两卷是乃子潘诩在至正五年刊刻此书时错误地添入书中的。
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把这部书的内容分作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卷一至卷五,这前五卷讲述的是各类石刻铭文的格式;第二部分为卷六至卷八,这后三卷讲述的是碑刻中对各种人物的称谓方式和各种事项的表述形式。如前所述,这后一部分内容都是选自韩愈的用例。
下面让我们透过这两大类别都列有怎样的条目,来了解潘昂霄书的大致内容。
其中第一部分最典型的条目,如“碑式”“德政碑式”“墓碑式”“神道碑式”“家庙碑式”“先庙碑式”“先茔先德昭先等碑式”“碣式”“墓碣式”“志式”“墓志式”“葬志式”“殡志式”“权厝志式”“归袝志式”“墓版文式”,等等。因讲述各类石刻铭文的格式,也很自然地对各类铭文的起源有所追溯,如“碑碣之始”“墓志之始”“德政碑之始”“神道碑之始”“先茔先德昭先等碑之始”等。此外,还有朝廷对各类铭文的制度规定或世俗社会惯行的规矩,如“碑碣制度”“墓志制度”“墓表制度”“石人羊虎柱制度”等。稍微具体些的内容,有“书碑阳例”“书碑阴例”“书铭阴例”等。
第二部分乃具体而微,如“自宦业俊伟者叙起而以世系妻子居后”“自急流勇退者叙起次履历家世子女而以死葬居后”“自事实叙起次履历家世子女而以葬年月日居后”“先叙姓字三代次履历而以妻子居后”,一看这条目名称,就能清楚知晓潘昂霄对铭文表述形式析分得是何等细致了。
又如对不同身份者墓志铭的不同要求,书中分别列有“公相铭志体”“节度观察刺史志铭碣”“御史卿监郎官墓志”“州县官志铭”“处士志铭”和“幼殇志铭”逐项条目,撰文者对照参考,自然相当便宜。
至于各类称谓该怎样书写,更是执笔为文者需要直接取用的知识,如“书上代例”“书曾祖例”“书曾伯叔祖例”“书祖例”“书父例”“书母例”“书伯叔例”“书伯叔母例”“书兄弟姊妹例”“书姊妹夫例”“书妻例”“书子男例”“书女婿例”“书舅姑例”“书外家例”,等等,用到哪一个称谓,都可以直接“对号入座”,可谓便利至极。
需要再一次强调指出的是,《金石例》这第二部分罗列的具体表述范例,全部都是取自韩愈的文章。关于这一点,清代的四库馆臣在评议明初人王行的《墓铭举例》一书时道出了其间的缘由,即“墓志之兴……其源不可详考,由齐梁以至隋唐,诸家文集传者颇多。然词皆骈偶不为典要,惟韩愈始以史法作之,后之文士率祖其体,故是编所述以愈为始焉”(《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九六)。
在前面的第一节里已经谈到,撰写碑刻铭文而参照特定的范例,是与这类文体近于史书存在内在关联的,“韩愈始以史法作之”云云讲的就是这一特性。
清人张穆具体阐释韩愈在碑志铭文行文叙事上的转折性作用说,在韩愈之前,纪念性的石刻文字,乃“但主铭勋,不关记事”,至“昌黎一变而为述事,后世史籍蹖午,往往足资考证。故各家文集,碑志尤为可贵,昌黎之功,诚亦不细”(张穆《㐆斋文集》卷三《汉石例序》)。约略同时人王芑孙,也从另一角度,对韩愈在这方面的作用,作了更加清楚的表述:“汉氏之文,自班、马二家外,其杂家无言义例者。至于六朝,尤多芜陋。昌黎出而后,以《春秋》之法寓诸铭章,义从严谨,然后有例可举。盖韩以前作者固无例,韩以后作者莫不奉韩为宗,依例撰造。”(明王行《墓铭举例》卷末王芑孙跋)
对韩愈、柳宗元辈在碑志之文方面的创建性作用,晚近著名学人陈寅恪乃谓在韩、柳二人之前,碑志之文已普遍因袭雷同,高度公式化,盖“当时叙写人生之文衰弊至极,欲事改进,一应革去不适描写人生之已腐化之骈文,二当改用便于创造之非公式化之古文,则其初必须尝试为之”,因而“昌黎、河东集中碑志传记之文所以多创造之杰作,而谀墓之金为应得之报酬也”(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第一章《长恨歌》)。
潘昂霄的《金石例》问世之后,即受到社会的热烈欢迎。如前所述,由于世所急需,至正五年初刻之后未及三年,至正八年就又重刻了此书。其后,如明朝前期人杨士奇,乃赞叹此书“纂辑古式及例至详备”(杨士奇《东里文集》续编卷一八《金石例》)。又如明朝中期人何乔新,好不容易才得到一写本,亦欣喜感叹“其援据博,其去取精,修辞者得之,真犹法家之有断例也”(何乔新《椒邱文集》卷一八《题金石例后》)。
再到后来,像清朝中期以前许多著名学者,如朱彝尊、全祖望、钱大昕、翁方纲等也都高度重视此书(朱彝尊《曝书亭集》卷七四《处士文君墓志铭》、全祖望《鲒埼亭集》卷三七《宋广平神道碑跋》、钱大昕《潜研堂金石文跋尾》卷四《大遍觉法师元奘塔铭》、翁方纲《复初斋文集》卷二一《跋朱岱林墓志》等)。
需要说明的是,我在这里说朱彝尊等人高度重视《金石例》一书,是指他们在遇到碑刻铭文的体例范式问题时,都首先与《金石例》归纳的成例作比较。尽管他们提到的往往是《金石例》中未见的用法,但只有重视这部书,才会把它用作基本的参据。
五
后续之作
朱彝尊、全祖望、钱大昕、翁方纲诸人在利用《金石例》的过程中,已经注意到该书未备的很多用法。作为一部始发其轫的著述,出现这样的缺陷是很正常的,不管由谁来做,都在所难免。于是,后世相继出现很多后续之作。
《金石例》一书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按照潘昂霄的著述宗旨和既定体例,该书存在明显的不足,或是经过补充会使其更趋完善的地方;二是从其他合理的视角来看,可以使“金石例”这一主题进一步扩充的内容。
这些后续之作的具体情况虽然比较复杂,但大体上可以说弥补前一类缺陷的途径,是进一步总结和归纳韩愈以后的用例,后一类则是向前追溯,增加汉魏以来的用例。
属于前一类的著述,首先是明初人王行的四卷《墓铭举例》。如四库馆臣所云,其书乃“取唐韩愈、李翺、柳宗元、宋欧阳修、尹洙、曾巩、王安石、苏轼、朱子、陈师道、黄庭坚、陈瓘、晁补之、张耒、吕祖谦一十五家所作碑志,录其目而举其例,以补元潘昂霄《金石例》之遗”(《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九六)。
需要说明的是,王行此书,虽名为《墓铭举例》,实际列举的用例却包括墓碑在内,即兼采碑文与志铭。另外在这十五家作者当中,韩愈之外,王行对欧阳修是特别看重的。除了采用的文章较多之外,他还强调指出“欧公其杰然者,当时文风实为之变,从而和之者日以浸盛”,所以他才会在唐人李翺、柳宗元之外,“复取欧公而下数公之文之尤粹者附于后”(王行《墓铭举例》卷二)。后世谈论碑志铭文往往并称韩、欧,王行此书在很大程度上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王行撰著《墓铭举例》的出发点同潘昂霄一模一样,即所谓“专示作文之式,非考订金石也”(李遇孙《金石学录》卷二)。由于世间盛行的文体是唐宋以来的“古文”,自然一以韩、欧诸公为楷模。
然而进入清代以后,学术风尚又发生了另一重大变化,即追根溯源以求真求是的考据之学勃然兴起。在这样的风气下,除了研经治史的学术目的之外,考索事实的真相以丰富和完善人们既有的知识,让文人学士的书斋生活更具趣味,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他们读书过程中一项普遍的需求——深化和拓展对碑刻铭文各项用例的了解,也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而我们从朱彝尊、全祖望、钱大昕、翁方纲等人的态度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潘昂霄的《金石例》理所当然地成为大家共同依托的基础。
首先从事这一工作的学者,是明清之际的大学问家、大思想家和大政治家黄宗羲,他在这方面的著述,为《金石要例》。黄氏是明清学术风尚转折时期的标志性人物,一生为学,意在经世致用,并不是闭门享受读书之乐的书生。
因而黄宗羲所做订补《金石例》的工作,更多地还是基于社会的现实。这是因为在他看来,“碑版之体,至宋末元初而坏,逮至今日,作者既张王李赵之流,子孙得之,以答赙奠,与纸钱寓马相为出入,使人知其子孙婚姻而已,其坏又甚于元时。似世系而非世系,似履历而非履历。市声俗轨,相沿不觉”(黄宗羲《金石要例》卷首序文)。
随着教育和文化的普及,到明代中期以后,安葬往生者附以墓志,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明朝嘉靖年间著名古文学家唐顺之曾描述当时的情形说:
宇宙间有一二事,人人见惯而绝是可笑者:其屠沽细人,有一碗饭吃,其死后则必有一篇墓志;其达官贵人与中科第人,稍有名目在世间者,其死后则必有一部诗文刻集。如生而饭食、死而棺椁之不可缺。此事非特三代以上所无,虽唐汉以前,亦绝无此事。幸而所谓墓志与诗文集者皆不久泯然。其往者灭矣,而在者尚满屋也。若皆存在世间,即使以大地为架子,亦安顿不下矣。此等文字,倘家藏人蓄者,尽举祖龙手段作用一番,则南山煤炭竹木当尽减价矣。可笑,可笑。(唐顺之《重刻荆川先生文集》卷六《答王遵言》)
前面第一节里已经谈到,写得越多,也就越滥,而我们知晓墓志之行世已经滥到这个地步了,也就能够理解黄宗羲发出的感慨了。
基于这样的想法,黄宗羲撰著这部《金石要例》,主要是鉴于潘书“有不必例而例之者,如上代兄弟、宗族、姻党有书有不书,不过以著名不著名,初无定例,乃一以例言之”,故黄氏乃“摘其要领,稍为辩正,所以补苍崖之缺也”(黄宗羲《金石要例》卷首序文)。
所谓“摘其要领,稍为辩正”,实际上是选取一些《金石例》不尽妥当的地方,加以考辨,作出新的说明,而要想得出合理的认识,就不能不涉及碑刻的制度和早期实例,这就要突破韩愈以来的局限,向前有所追溯。于是我们就看到,《金石要例》引述了很多汉代以来的碑刻铭辞。
尽管当初潘昂霄撰著《金石例》时就没有完全局限于韩愈以来的文例,但结合前后发展状况并究其内在实质,可以看出,他毕竟还是以韩愈开创的文体为范例的。黄宗羲《金石要例》独特的学术意义,就在于他推展开来,援据更早、更有代表性的用例,来订正潘昂霄的疏误(基于其广阔而又深厚的知识素养,黄宗羲在《金石要例》中作出的考订大多都很精当)。
虽然黄宗羲《金石要例》的宗旨是考辨性的研究,而不是叙述性的罗列,但深入考索,必然会把人们认识碑刻铭文表述方式的目光带到更早的源头。所以,《金石要例》的出现,可以说是这种“金石例”类著述演变史上的一大变化。
于是我们看到,稍后朱彝尊就“窃意墓铭莫盛于东汉,鄱昜洪氏所辑《隶释》《隶续》,其文其铭,体例匪一,宜用止仲(案,明人王行字止仲)之法,举而胪列之”(朱彝尊《曝书亭集》卷五二《书王氏墓铭举例后》)。南宋人洪适的《隶释》及其续篇《隶续》,收录和研究的都是汉魏碑铭,故朱氏的意旨,是想要把碑刻铭文范例的归纳和总结,扩展到东汉时期。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脱离了一般撰著碑志的应用需求,更多地转向了对历史事实的认知。
清同治十年洪氏
晦木斋刻本《隶释》
基于同样的认知需求,翁方纲在此之后也惋惜“潘昂霄、王止仲撰金石例,但据唐宋以后,而不及六朝以前也”(翁方纲《复初斋文集》卷二一《跋朱岱林墓志》)。其后嘉庆年间的大学者阮元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愿:“元潘昂霄《金石例》,惟拘守昌黎一家之学;明王行《墓铭举例》虽兼取韩愈、李翺以下十五家,亦不过中唐以后体制。其于两汉南北朝制体修词之道,概未之闻也。余收获两汉六朝碑版甚多,思成一书以复古式。”(阮元《定香亭笔谈》卷四)
另一方面,我们从唐顺之和黄宗羲讲述的情况中也可以看出,随着碑志铭文的普遍通行,当然也会有一部分执笔撰文者需要摹拟更早也会显得更为典雅的表述形式。
显而易见,清代学术和文化风尚的发展,已经提出了进一步总结汉代以来碑刻铭文行文用例的要求。不过该做和想做是一回事儿,一一爬梳诸多铭文并作出合理分析是另一回事儿。实际做事儿不仅需要相应的知识和智力,还需要付出很大精力,同时也需要具备坚韧的耐力。提出这一想法的朱彝尊,就很无奈地感叹道:“惜乎予老矣,不能为也。”(朱彝尊《曝书亭集》卷五二《书王氏墓铭举例后》)
不过,既然社会上有普遍的需求,那就终究会有人来完成这样的工作。基本上遵循朱彝尊思路撰著的著述,有郭麐在嘉庆年间撰著的《金石例补》二卷、李富孙在嘉庆年间撰著的《汉魏六朝墓铭纂例》四卷和刘宝楠在道光年间撰著的《汉石例》六卷。
另有一派,继续沿承黄宗羲的路子,搜集更广泛、更长时段的材料,从制度、变革和实际用法等方面,深入考订碑志铭文的用例,进一步精准地复原各种范例,如梁玉绳在嘉庆初年撰著的《志铭广例》二卷、王芑孙在嘉庆年间撰著的《碑版文广例》十卷、梁廷枏在嘉庆末年撰著的《金石称例》四卷和《续金石称例》一卷、冯登府在道光年间撰著的《金石综例》四卷和鲍振方在道光年间撰著的《金石订例》四卷,就都属于这类著述。
具体地讲,上述这些书籍,各有各的特色,参互利用,能够更好地了解古代碑刻文字的体例。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影印的《金石全例》,就是汇聚上述各种著述在内的一套小丛书,查阅起来是很方便的。
下面再介绍一本最晚近的“金石例”著述,这就是黄任恒在清末撰著的《石例简钞》四卷。因前述潘昂霄以来种种关于碑刻文字用例的书籍,相互之间难免重复,黄任恒即鉴于其“同一例也,往往称于前者复举于后,甲以为是者乙又以为非。或名义破碎,或考据纷繁。太史公所讥博而寡要,劳而少功者,诸书不能免其失焉”,于是,黄氏乃汇聚上述诸书中的大部分著述,又参考很多相关典籍,删并折中,且附以案断之语,从而简明扼要地展示各种范例。虽然不足以覆盖前述种种著述,但却因其简明扼要而相当实用,初涉此道者,不妨先大致看看。是书问世,时在民国十七年(1928),时代虽近,却是雕版印刷,现在特意去找,好像也不大好找了。
民国十七年原刻本
《石例简钞》
最后再说一下,这种碑刻文字的范例性书籍,现在主要的用途是供书写碑志文辞时参考;其次,也是我们了解古代碑志具体写法很好的辅助。在当今中国还有一种很重要的用途,这就是帮助我们识破各种伪铭伪刻。不过这一点大家想想就会明白,我在这里就不便多说了。不然,穷则思变者用上这些书做加持,造出来的假货就更容易以假乱真了。
二〇二四年四月六日下午初稿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晨修饰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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