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披露宜叙市监处罚〔2026〕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好恰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两批次生产的麻辣大头菜安赛蜜含量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构成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宜叙市监处罚〔2026〕77号 |
| 当事人名称 |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好恰饭食品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8月18日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违法所得464元;二、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464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好恰饭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持有正规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独资企业,主营蔬菜制品生产。2026年4月至6月期间,该公司为满足客户对甜味的要求,在生产麻辣大头菜产品时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安赛蜜。其中先后有两个批次的产品被抽检不合格,分别为标注生产日期2026年4月27日(实际生产于4月24日)的95袋、2026年5月3日生产的40袋,共计135袋。上述产品中120袋销售给客户刘理萍,11袋用于抽检,4袋由公司内部自行食用,合计销售额464元,对应违法所得464元。两次抽检结果均显示,产品安赛蜜实测值分别为0.402g/kg和0.400g/kg,超出了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0.3g/kg的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规定。
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的线索来源于两次国家级与省级监督抽检:2026年4月28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宜宾市检验检测中心对该公司生产的麻辣大头菜开展抽检,同年5月28日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2026年5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市场上销售的该公司生产的同品类产品再次抽检,同年5月29日也出具了不合格报告。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两份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剩余涉案批次产品,当事人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
2026年6月17日,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指定办案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核对生产投料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票据、抽样文书等证据,确认了违法生产销售的全过程。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材料,还提交了涉案产品召回记录与整改后的检测报告。本案于2026年7月10日调查终结,同年8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好恰饭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应当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违法销售额仅464元,未收到消费者损害投诉,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符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的相关规定,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4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5464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次处罚不属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未对当事人采取列严措施。
天眼查数据显示,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好恰饭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7月16日,法定代表人谢玉陶,所属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三角村双龙组大地湾。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谢玉陶 | 100% | 10万元人民币 | 2031年7月14日 |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事件暴露出我方作为微型食品生产企业,添加剂投料管控环节存在疏漏,未严格落实国标要求。虽本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实质危害,处罚金额不高,但也警示我们必须强化生产全流程合规管理,严守食品安全底线,避免影响自身市场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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