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公布六市监金处罚〔2026〕266号、马市监处罚〔2024〕5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六安市李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计量违法行为、马鞍山如茉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六市监金处罚〔2026〕266号 |
| 当事人名称 | 六安市李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
| 处罚机关 |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8月18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伍佰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马市监处罚〔2024〕508号 |
| 当事人名称 | 马鞍山如茉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处罚机关 |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4年07月15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叁佰伍拾壹元贰角柒分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马鞍山如茉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马鞍山市花山区经营一家提供美容按摩、SPA服务的门店,为推广相关服务,其在美团平台运营名为“如茉疗愈研习所”的线上店铺,并在店铺广告页发布多款按摩SPA团购项目,其中一款“【眼部抗衰】眼部紧致·眼纹淡化”的眼部美容护理项目,使用了涉及治疗功效的宣传用语“抗衰”。该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仅为一般性按摩服务、美容服务,无特殊审批的美容项目,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证实该服务项目能够实现宣传中的“抗衰”治疗功效,服务允诺的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已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和误导。案涉广告由当事人员工借助美团平台提供的技术模板制作发布,经核算本案广告费用为117.09元,且当事人此前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
调查过程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相关线索后,对马鞍山如茉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开展调查,执法人员核查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对当事人经营的美团店铺广告内容进行固定,询问了当事人相关情况,要求其提供宣传功效的证明材料,同时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美团平台商户入驻服务合同、技术服务费发票核算出本案广告费用,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了当事人的违法次数,完整查清了整个案件事实。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马鞍山如茉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对虚假广告的认定情形,已经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当事人初次违法的情节,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叁佰伍拾壹元贰角柒分。
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会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六安市李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12月26日,法定代表人李敦山,所属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6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8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椿树镇椿洪村董小庄村民组杨桃路以东李氏米业有限公司。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李敦山 | 50% | 30万元人民币 | 2029年3月15日 |
| 陈久凤 | 50% | 30万元人民币 | 2029年3月15日 |
点评分析
本次两起小额行政处罚,暴露出两家小微企业合规意识薄弱的问题:李氏米业未规范落实计量管理要求,如茉健康在无相关资质、无功效佐证的情况下违规使用医疗类宣传用语。虽罚款金额不高,但相关违法记录会被公示,有损企业经营信誉,也给同类小微市场主体敲响了合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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