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衢州日报)
转自:衢州日报
通讯员 郑玉碟 范思宇
二手车凭借高性价比,成为不少市民的购车选择。然而,购买二手车最怕买到事故车。买家陈某向卖家雷某购买一辆二手车,提车后检测发现车辆竟有四次重大事故,而卖家雷某却喊冤称,自己也是“不知情的接盘侠”。当“虚假承诺”遇上“不知情”的辩解,该如何处理?
【案例情况】
陈某与雷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雷某明确承诺案涉车辆无重大事故。车辆交付后,陈某在用车过程中对车辆实际状况产生疑虑,随即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发现该车曾发生四次重大事故,与合同约定的车况严重不符。
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违约金及相关经济损失。雷某辩称,该车为其高价从他人处购入,购车时前车主已出具无重大事故报告,且自身使用期间未发现异常,对多次事故确不知情,无隐瞒故意。
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雷某当庭一次性退还因“事故车”产生的车辆差价15000元,并赔偿诉讼费,款项当场履行完毕,纠纷得到解决。
【法官解读】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负有全面核查车况、如实告知重大瑕疵的法定义务。车辆是否发生重大事故直接影响车辆价值与行车安全,属必须主动披露的关键信息。
本案中,雷某承诺与事实不符,其虽称被上家隐瞒,但转售前未主动查询出险及维修记录,未尽合理核验义务,存在明显过失,应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同时,本案双方均为处置闲置车辆的普通自然人,非以售车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
风险提示:为防范私人二手车交易因车况信息不对称产生纠纷,在此提醒:消费者选购车辆时,切勿轻信卖方口头、书面作出的无重大事故承诺,交易前应主动核查保险出险与维修档案,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检测,妥善留存买卖合同、沟通记录等全部凭证,方便后续维权。卖方处置车辆时,若是长期自用车辆,售卖前应认真自查整体车况;若是转手购入的车辆,不可直接沿用上手车况证明,应当自行核验车辆真实情况,如实向买方完整披露车况信息,恪守诚信履约原则,避免因未尽核查、告知义务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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