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8日消息,四川证监局于近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四川金硕瑞麒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按规定向证监会备案的违规行为,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监管部门核查,四川金硕瑞麒资产评估事务所在开展证券服务相关业务过程中,未依规履行备案程序,该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财资〔2024〕172号)第三条第六项的相关要求,同时违反了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相关法规条款,监管部门作出本次监管决定:
| 违规主体 | 违规事实 | 监管措施 |
|---|---|---|
| 四川金硕瑞麒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出具警示函 |
四川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明确要求,该机构需充分吸取本次违规教训,组织全员加强证券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提升规范运作意识,确保后续不再出现同类合规问题。同时告知该机构,若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监管措施的落地,也体现出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服务机构合规备案环节的常态化从严约束,督促各类中介机构严格遵守证券业务相关合规要求,夯实资本市场服务的合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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