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1日,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杭州仁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项作出处理,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骧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相关处理结果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监管部门披露,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仁盈科技存在未按规定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的违规行为,该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公司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骧未按照上述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此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涉事主体作出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同时监管部门要求仁盈科技及陈骧充分吸取此次违规教训,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避免同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障后续信息披露工作的合规性。
根据决定书要求,仁盈科技与陈骧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此外,决定书也明确了相关救济渠道,若相关主体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及的违规事项及监管措施相关核心信息如下:
| 涉事主体 | 违规事由 | 监管处理措施 |
|---|---|---|
| 杭州仁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未按规定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陈骧(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 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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