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用工管理中
不少用人单位
习惯依据内部考勤制度
对员工缺打卡、补请假流程等行为
进行扣款处罚
但企业自制规章制度
是否可以随意约束劳动者
肆意克扣工资?
不久前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员工离职维权
追索工资差额与证件补贴
2023年3月7日,李某入职南宁市某管理公司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2024年3月2日,李某递交辞职申请,并于3月4日办理工作交接。
因与管理公司就支付工资差额、证件补贴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李某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管理公司支付李某2023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2日的工资差额3524.82元,并为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管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李某诉至江南区法院。管理公司称,根据公司的证书管理办法及与李某入职前的沟通,李某的证书补贴转正后才予以核发,2023年3月7日至4月6日期间不应核算证件补贴。而且,李某的中级工程师证书真伪不详,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李某该证书的补贴无事实依据。公司已足额支付李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对存在工资差额不予认可。此外,李某存在缺打卡、请假后补流程等违反考勤制度的情况,应按考勤制度予以扣款。
李某辩称,其岗位为持证上岗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任职要求为“中级职称+监理员”资质。他签约时已将证件交由公司核验。任职近一年里,公司从未提出证件无法使用,也未调整他的岗位、薪酬,应视为认可其证件有效,需按约定支付证件费用。他对公司提出的考勤制度不予认可。
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李某在2023年3月的工资为3856元,管理公司已实际向李某发放。
考勤制度未经民主程序
不能作为克扣工资依据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由管理公司为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对此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至于2023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2日工资差额的问题,法院指出,李某于2023年3月7日到管理公司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职务,于2024年3月2日递交辞职申请,3月4日办理工作交接,故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3月4日解除。管理公司出具的员工薪资确认单载明,李某的试用期为2023年3月7日至4月6日,试用期工资4800元/月,转正工资6000元/月。另根据管理公司《关于调整证件补贴、工程补贴的通知》,2023年4月中级工程师补贴调整为300元/月、监理员补贴300元/月,故李某的证件补贴应当按照以上标准支付。
管理公司主张李某的中级工程师证件为假证,并提供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截图予以证明。对此,法院认为,职称证书的真伪不能仅凭网站的查询结果作为依据,上述网站未能查询到公司的中级工程师证书,不足以证明李某的中级工程师证书系伪造,故对公司主张不应向李某支付中级工程师补贴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结合员工薪资确认单、《关于调整证件补贴、工程补贴的通知》,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李某2023年3月、4月应发工资分别为3856元、5897元,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应发工资为6800元/月(含高温补贴200元/月),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应发工资为6600元/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劳动争议负举证责任。管理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李某工作期间存在考勤扣款,李某对此并不认可。公司扣款依据的《监理项目考勤管理制度》,在案证据未能体现其制定过程已经经过民主程序,且迟到扣款的金额超过合理范围,故法院对公司以李某缺打卡、请假后补单为由予以扣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江南区法院作出判决:管理公司为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支付李某2023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2日工资差额3187.82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