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半小时离岗三次被开除,公司索赔其离岗所致经济损失6万元,当地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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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2 21: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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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小时内员工三次离岗,公司以员工造成客户流失为由将其开除,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公司则要求对方赔偿因离岗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近日,成都金牛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

赵宇(化名)是某采购公司的一名后勤员工。2025年6月,公司发出一份《员工除名通知》,列举其多项“过错”:某日上午,在不到半小时内三次擅自离岗,分别离开岗位3至5分钟不等;因离岗导致顾客到店后无人服务,造成顾客不满及流失;三次离岗分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6万元。

基于以上行为,公司对赵宇作出开除处理。赵宇不服,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仲裁裁决支持赵宇部分请求,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6891.74元。但公司又不服,便提起诉讼,因证据不足,法院认定公司辞退行为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败诉后,公司并未罢休,而是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单独要求赵宇赔偿因工作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6万元。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中,公司称赵宇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规定,多次擅自离岗导致客户流失,并威胁人事主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赵宇辩称,公司在另案中关于“擅离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张已被生效判决依法否定,公司本次起诉系滥用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主张的6万元经济损失能否成立。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应当就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失已实际发生、损失金额以及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公司在本案中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无法证明存在重大过失: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无法完整反映卖场整体情况,亦无法准确核实赵宇离岗的具体时长、原因及离岗期间是否有其他工作人员在岗。

无法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公司员工除名通知》中的内容,均系公司的单方陈述,并无购买意向书、合同草案、财务凭证等任何客观证据予以印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该采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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