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波晚报
近日,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在路面常态化巡查时,查处一起擅自取用消防栓“救命水”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夏某因擅自使用消防专用供水设施取水,被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650元的行政处罚。
案发当天,执法队员巡查至东环北路与木槿路交叉口东南侧时,发现一辆黄色轻型厢式货车正停靠在辅路路边。执法队员上前查看发现,驾驶员夏某正使用专用扳手私自拧开消防栓阀门,并连接软管向货车水箱内违规注水。执法队员当即上前制止取水行为,并开展调查取证。
执法现场
经核查,当事人夏某为规避正规取水流程、省去来回奔波的麻烦,未向供水企业、公安消防部门提交任何临时用水申请,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的违法行为。
执法队员现场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普法宣教,并明确指出私开消防栓的严重危害。公共消防用水是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救命水”,私自取水不仅会造成水资源浪费、扰乱城市供水管理秩序,还会降低片区供水管网压力,一旦周边突发火情,极易因水压不足、出水不畅而延误灭火救援时机。同时,私自拆装、开启消防栓易导致设备配件损坏或漏水,直接影响后续应急救援使用。不少市民误以为消防用水可免费随意取用,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此郑重提醒:城市消防用水设施是重要的公共安全保障设施,绝非免费的“公共水龙头”。若因施工、保洁、绿化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使用消防用水,请提前向供水企业申请,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办理正规用水手续后方可使用。
下一步,高新区将持续加密主次干道、产业园区、工地周边的巡查频次,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宣传,严厉打击各类私开消防栓、违规取用消防用水的违法行为。市民若发现类似行为,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让我们共同守护城市应急供水安全和公共消防安全。
法律链接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宁波晚报 记者 边城雨 通讯员 俞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