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诗伟指出,当前创投行业和创业企业面临的核心痛点,是追责约束与免责保护在制度与实践层面的再平衡。如何让投资机构敢于投资、敢于决策,成为行业绕不开的问题。
张诗伟。资料图投资项目天然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市场环境变化、政策风向转变、行业周期波动都可能导致投资结果偏离预期。
“只要股权投资团队、企业经营管理层恪守忠实、勤勉、信义义务,因政策调整或市场客观波动产生的项目投资减值或损失,原则上不应纳入追责范围。”张诗伟表示。
当下,投资机构内部缺少与市场化投资相匹配的灵活调整和容错机制,法律制度层面也缺乏高层次、系统化的免责容错规定。
张诗伟建议,国有投资机构和被投企业在设计相关LPA(有限合伙协议)或投资协议条款时,应明确约定相关灵活调整和豁免机制条款,为各方后续应对市场变化留下调整空间和依据。
结合大量实务案件,张诗伟团队梳理出一套分层化、可落地的三层尽职免责实操方案。
第一层是“协商延期与豁免”。
针对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上市,或触发回购,或需要变更甚至取消相关限制性条款的情形,投资机构可与被投企业协商延长上市期限,或豁免回购义务,或变更、取消业绩补偿等条款。
第二层是“引入第三方承接退出”。
对于纯粹因行业周期或市场波动引发风险,且创始团队不存在失信、欺诈等问题,投资机构可主动对接S基金、上市公司、政府或产业并购平台等第三方资源承接股权。
第三层是在穷尽处置路径后终止追偿程序。
当企业确已丧失持续经营价值且无资产可处置时,投资机构可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审计评估机构,开展专项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以此向LP和投委会论证项目不具备追偿价值,并由相关基金及其LP经过正当决策程序,同意放弃追偿与追责。
张诗伟强调,这三种方式都避免了机械刚性追责的不利后果。前提是相关被投企业不存在主观严重失信、恶意转移资产、财务造假等问题。
“只有让投资机构既守住合法合规底线,又拥有进行专业判断和调整的权利和空间,才能真正发挥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创新的作用,让耐心资本敢于担当,陪伴硬科技企业穿越周期。”张诗伟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