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民摘果偷菜“上了瘾”,两年累计作案10次,涉案金额1.2万余元,贪便宜栽了大跟头,一审被判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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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1 21: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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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转自:法制日报

“偷几棵白菜、掰几个玉米、摘几个苹果,也能算犯罪?”这是部分群众的认知误区,也是河北省深泽县村民高某、赵某落网之前始终坚信的“歪理”。

2024年1月至2026年1月,每逢农作物成熟时节,高某、赵某便多次趁夜色窜至周边农户田地,偷取苹果、蟠桃、玉米、大蒜等应季农产品。二人分工明确,有时共同搬运农产品,有时由赵某望风、高某实施搬运。虽说二人每次窃取数量不大,但两年下来累计作案10次,盗窃13户农户,所盗农产品共计8500余斤,涉案金额达1.2万余元。今年1月,一农户发现自己的玉米被盗约4000斤,遂向深泽县公安局报案。

高某、赵某到案后,仍心存侥幸,自认为只是一时贪图小便宜,在年关前后“顺手”拿点果蔬粮食算不上大事,顶多属于道德瑕疵,谈不上触犯刑法。正是这种“小偷小摸不算犯罪”的错误认知,让二人从偶尔占小便宜,演变为持续多次盗窃。

2026年4月8日,该案被移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指出,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不仅看单次金额,更综合考量作案次数、作案时长和社会危害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高某、赵某在两年内多次作案,累计数额已超过立案标准,依法应当追诉。办案检察官依法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同时对高某、赵某充分开展释法说理。经教育引导,二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2026年4月30日,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高某、赵某提起公诉。5月11日,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各并处罚金4000元。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王芳 朱雨晨 丁兆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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