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决定书,针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发行保荐个别项目中的违规行为,决定对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监管局核查结果,国新证券相关保荐项目存在多项履职瑕疵:具体包括函证程序执行有瑕疵、对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发行人信息系统核查不到位、持续督导履职不审慎等情况。上述行为已违反《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北京证局要求国新证券主要负责人在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的监管局办公地点接受监管谈话。
针对本次监管措施,决定书同时明确了相关救济渠道:国新证券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事的违规情形与对应监管依据如下:
| 违规情形 | 违反规则条款 |
|---|---|
| 函证程序执行有瑕疵、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发行人信息系统核查不到位、持续督导履职不审慎 |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
| 监管措施类型 | 监管谈话 |
近年来监管层持续强化保荐机构“看门人”责任,对保荐全流程的尽职调查、持续督导等环节的合规性核查力度不断提升,本次监管措施也是辖区监管部门压实保荐机构执业质量的常规监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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