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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证监局)
来源:北京证监局
潘建忠:
经查,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个别项目中存在函证程序执行有瑕疵、对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发行人信息系统核查不到位、持续督导履职不审慎等情况,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