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锦州新吾船务有限公司因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被太仓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明确了涉事主体的违法事实与处置结果,是海事管理部门强化内河通航秩序监管、督促航运企业落实进出港信息报备义务的常规执法公示环节。
该处罚决定将对锦州新吾船务有限公司的航运合规经营记录产生相应影响,督促其后续严格落实内河港口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备的相关管理要求。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 | 锦州新吾船务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6360 |
| 违法案由 |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6112030135-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20 |
| 作出处罚机关 | 太仓海事局 |
本次公示的处罚全要素信息清晰可查:涉事主体锦州新吾船务有限公司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9121*******6360,违法事实为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对应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112030135-1-1,最终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8月20日,执法主体为太仓海事局。本次处罚严格遵循内河海事行政执法流程,既体现了监管部门对通航信息报备要求的刚性约束,也通过法定从轻条款的适用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内河航运市场合规经营划定了明确的行为边界。
天眼查数据显示,锦州新吾船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1月31日,法定代表人赵长恩,所属行业为水上运输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市场里7-23号。股东信息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首次持股日期 |
|---|---|---|---|---|---|
| 1 | 鲍灵美 | 100% | 20 | 2031-01-29 | - |
点评分析
本次锦州新吾船务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报告船舶进出内河港口信息被太仓海事局处以2000元罚款,属于合规类轻微行政处罚。该处罚警示公司需严格落实内河航运监管要求,补齐进出港信息报备环节的管理疏漏,避免后续因同类违规产生更严重的信用扣分或运营限制,保障航运业务合规平稳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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