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工人在修缮农村自建房时意外坠亡,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认定坠亡工人作为熟练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绳进行登高作业,存在重大过错,自担六成责任;工头未尽安全管理和现场制止义务,承担四成赔偿责任;房主无过错不担责。
工头张某承揽了胡某家的屋顶翻新工程。双方约定,由张某自行采购材料、招募工人、安排现场施工,胡某仅负责验收成果和支付总报酬。随后,张某雇佣了李某和郭某施工,按日结算工资,张某提供施工工具、安全防护用品并安排每日具体施工内容。
今年4月的一天,李某在胡某家房顶施工时,不慎从房顶坠落,事发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张某发现后拨打120将其送至医院,李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事发时,胡某不在现场。
此后,李某家属将张某、胡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66万余元。
庭审中,房主胡某辩称,自己和李某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承担责任。工头张某则辩称,自己和李某是老乡,二人平时从事房顶翻新工作,二人系工友互助、松散搭伙,属于合伙关系。
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主胡某以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交由张某施工,自己不参与人员管理、施工指挥,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胡某无定作、指示、选任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承接工程后招募人员务工、按天计发工资、管控现场施工,其与李某属于个人劳务关系,并非风险共担的合伙关系。对李某死亡,双方均存在过错,张某未尽安全管理、现场制止义务,存在过错;李某作为熟练施工人员,未佩戴防护装备登高作业,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结合双方过错情况,酌定张某承担40%的责任,李某自担60%的责任。最终判决张某支付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6万余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庭后,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工头张某辩称其与李某是合伙关系,法律意义上的合伙,必须具备共同事业目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核心要件,双方需有共同经营、盈亏分担的合意。本案中,李某按日领取劳务报酬,不参与工程利润分配、不承担工程亏损风险,施工、考勤均由带队人员管控,完全符合个人劳务特征,不构成合伙关系,张某不能以“工友搭伙”为由免除自身用工安全责任。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用工组织者,虽配备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设备,但疏于现场监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李某系长期从事屋顶翻新的专业人员,熟知高空作业风险与安全规范,在现场有防护装备的情况下仍不佩戴,漠视自身安全,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提醒:
对施工组织者而言,组织工友临时务工,应当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安全防护保障义务,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设备,并在现场监督工人安全施工。如务工人员仅领取固定劳动报酬、不存在盈亏共担约定,不得主张构成合伙关系以规避用工安全管理责任。对作业工人而言,高空作业自身负有首要安全审慎义务,不能完全依赖他人监管,不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引发伤亡事故的,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过错。对房主而言,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整体发包工程的,应当审慎审查施工人员从业能力,减少选任、指示过错,避免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通讯员 韩欣 李文文
来源|法治日报